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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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南部這一場的水患災變,行政院長藉由勘災之便,宣布勞動部業已提出「以工代賑」方案,期使受災的民眾得以透過每小時140元和每月可有170小時的以工代賑方式,以讓更多的人參與災區的地方重建,進而協助災民盡早恢復家園。

基本上,該項的策進作為是有它大破大立之所在,畢竟,傳統上的「以工代賑」方案偏屬於〈社會救助法〉的生活扶助事項(〈社會救助法〉第15條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因此,該項由勞動部主推的以工代賑方案,除了進一步延伸到災害或急難等等非常態的救助事務外,同時也將主管機關的衛生福利部進一步擴及到其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勞動部,如此一來,相關的議題思索,宜有它深究探討的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過去所謂的以工代賑方案,主要係以利害相關的當事者為限,因此,該項由勞動部主推的以工代賑方案,施行的對象已經是從將經濟弱勢的低收戶或中低收入戶,擴及到水患災民抑或是一般民眾,就此而言,『以工』、『代賑』和『以工代賑』等等名詞的概念內涵,是需要加以重新操作界定,而對於以工代賑方案的管理措施機制,像是身分資格、用人機關、以工員額、工作事項、勞動權益、考評指標或經費預算等,也是要有所變革、調整,畢竟,扣緊從家園到社區或是整個區域的重建工程,這已經是從個體層次的案家,延伸到整體的外部環境,因此,就其以工代賑的重建期程或績效管理的成果轉換,是需要有分類範疇的管理模式。冀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辨就不在於將衛福版本的以工代賑精神,直接套用在勞動主管機關或是成為另類的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而是通盤檢視包括「以工代賑」在內的各項應變措施,如何有效回應包括地震、風變、水患或是其它的當代複合性災變?

連帶地,上述勞動部版本的以工代賑方案,還是要回歸到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的〈社會救助法〉之相關規範,對此,關乎到依法行政與依法辦理的各項災害救助工作,這使得從家人到家務與家園的諸多重建工程,實有它包括災難賑助的衛福部、人力運用的勞動部、學雜費減免的教育部、稅式扣抵的財政部、入營兵役的國防部或是社區發展建設的內政部等等的業務協調與服務整合,以此觀之,勞動部的「以工代賑」方案疑是有過度簡化人力運用之嫌,換言之,該項逕自家園重建的人力使用,顯然是偏向於低階性質的勞動力,因此,大費周章的以工代賑方案,倒不如去檢視當前〈社會救助法〉裡的災害救助制度設計,是否有達到停損設置和有效重建的多重目的,對此,燃眉之急的因應措施,反而會是加發的災害慰問津貼或投入更多的專業重建人力,而這也點明出來即使是應急殘補的災害救助措施,還是要有涵蓋津貼給付、服務方案以及中介平台等等的網絡體系。

最後,對於災害救助的相關辦理事項,像是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輔導修建房舍;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等必要之救助,指陳出來這些隸屬於由下而上且因地制宜的災害救助工作,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自適切的角色扮演,是有通盤檢討的必要,這其中自然也包括因應於災變風險事故,所需要被建構的公私協力多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