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馨慧
(中國文化大學社工學分班學生)

報載指出兒少寄養家庭出現服務資源不足的危機,全台僅有三個縣市有達到法定最低的安置費用標準,近五年來寄養家庭申請戶數數量也從2011年的287戶下降至2016年的151戶,減幅高達5成,這也延伸出寄養家庭老化及青壯年寄養家庭的斷層現象,讓原本就有限的寄養家庭服務資源更顯匱乏,另外,衛生福利部統計料也顯示2017年家外安置兒少中的寄養家庭佔40%、機構安置53%,而親屬安置僅佔7%,由此可見,寄養家庭和機構安置仍為兒少安置主力,只是,該起報導所凸顯之結構性意涵,是有它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首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指出,為保護個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第65條規定依本法安置二年以上之兒少,經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對此,針對家庭維繫、家庭重整及家庭替代之不同處遇模式之失功能家庭,主管機關應提出以家庭基礎的預防性和支持性計畫,以穩健及協助家庭功能之發揮;再則,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提到以兒童最佳利益確保其福祉與必要之保護與照顧,並以適當之法令規章和行政措施達成此目的,以及第20條保護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國家法律應確實給予其相同的替代照顧以及考慮養育兒童之種族、宗教、文化和語言背景等妥切處理,以此觀之,具有血緣或姻緣的親屬家庭照顧或安置,會是兼顧兒少身心適應的最適生長環境,是以,第12條兒童就其自身有關事務之自由表意權利,應給予表達意見之機會並予以權衡,換言之,兒少對於自身家庭處遇計畫之參與,有發言的權利且其意見陳述應權衡納入處遇計畫內容。

其次,從依附理論及生態觀點切入,以檢視親屬照顧對兒少成長發展的影響,那麼,親屬間有一致的家庭、種族文化脈絡和情感連結基礎,是能夠提供兒少心理層面依附的安全感,維持原有環境中發展的社會網絡關係,藉以減少中斷或多次安置的問題,從而提高安置的穩定性,事實上,相關的研究也發現安置的數量和時間長短,會影響到兒少自尊和日後行為,因此,親屬安置相對的穩定性,也有助於兒少、原生家庭和親屬家庭三方面之間的互動聯繫,以及未來返家抑或是返家後照顧的銜接,然而,實務層面兒保社工在提供兒少家庭處遇服務輸送時,囿於兒少的隱密性及安全性考量、政策缺乏跨局處、跨縣市及跨專業的整合性障礙以及看似有個案分工之名卻無人主責之實的照顧困境等等,這使得親屬安置的比例難以明顯提昇,這已然是一項預料之中的發展後果。

最後,著眼兒保社工在家外安置時的角色困境,寄養兒少在安置早期的穩定性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在無法預測安置的穩定與成效的狀態下,安置服務卻常被視為是用來解決家庭問題的唯一或有效方法,這部份反而指陳出來在面對家庭替代處遇的安置評估時,要如何擬定與落實兒少保護個案家庭的處遇服務計畫,增加家庭因應壓力的能耐,進而避免不必要的家外安置,以維繫家庭的完整,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癥結所在,就此而言,適切性的家庭處遇計畫是需要家庭照顧政策和相關的社會資源連結,特別是如何建置建一套以家庭為中心的完整服務輸送體系,藉以確保建築每一位兒少在其成長過程的人身安全堡壘。

家庭的穩固矗立,會是當前迫切性之重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