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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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花蓮地檢署某檢察官率員警在幼兒園「辦私案」,也因為關係的多造係為學齡前的幼兒,這使得該起的個案自然是掀起諸多的關注討論。

誠然,檢察官逕自所謂的「辦私案」,這早已是一項由來許久的潛規則,只是,過往的權變措施主要還是為了被害人的相關權益考量,但是,上述在幼兒園裡私設刑堂的突兀舉措,卻是因為夾帶該名檢察官女兒的個人遭遇,致使從程序正當到實質不正義而來的諸多議題現象,便有被放大檢視的必要,特別是這其中所糾結的相關課題思考,比如說:該項在幼稚園「辦私案」的荒唐行徑,除卻被標舉須要嚴守的檢察官倫理規範外,二度公器私用以率警進入幼兒園,這不僅是觸犯到瀆職罪愆,更是直指從初犯到累犯抑或是慣犯行為,背後所潛藏權力傲慢的結構性受害,亦即,從這一干人等的被迫涉入到自願從事及其食髓知味而來的偏頗認知基模,這會是該項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換言之,在這裡的論述思辨斷然不是僅聚焦在該名檢察官的個人脫序行為,而是從檢察官到警員、幼兒園教師乃至於利害相關的其它人士,就其捍衛維護兒童人身權益的基本公民知能,竟是如此淺薄、不堪,以至於因為警員礙於檢察官的權控關係、教師畏懼於司法體系的權勢生態,而讓事件產生一發不可收拾的人身遺憾。誠然,有權的人,如何避免任性,藉此讓謀私的個別舉措,成為了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就此而言,如何從單一的個案以加總深究背後的集體意涵,這何嘗不是點明出來包括司法人員、醫事人員、教育人員抑或是政府高官,如何謹守『有權–任性–謀私』的自律教育,這會是一項必要的反思課題。

事實上,從法、理與情的綜融觀點來看,上述的不當舉措,還是要有公共與私域這兩方面的延伸性思考,對此,舉凡司法人員、醫事人員或是教育人員等等的專業自我和社會認可,就其制度性養成的培育過程,那麼,從我執到神聖不可被挑戰的權威,終究會因為大千世界裡的無常情境,而難以有其定於一尊的衡平標準,更何況上述專業人員一旦也被牽涉進來,以致於出現多重角色扮演的緊張或衝突之際,那麼,擦槍走火的迷亂行徑抑或是專業霸凌的觸法行為,這已然是一項預料之中的人性投射,畢竟,這當中從『檢察官』、『爸爸是檢察官』到『檢察官爸爸的辦私案』,其所模糊的早已不再是諸如<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法官法>的修法或是檢察官倫理規範的重新檢視,而是一種專業自我的心靈結構,要如何避免因為本人的利益糾葛或本位的意識形態,以至於出現無法掌控的人性直覺投射。

總之,上述關於檢察官在幼兒園裡私設刑堂的觸法行為,固然是要回歸到有權、避免任性及其意圖謀私的串聯性思考,但是,公共領域的專業表現一旦是涉及私域範疇的利害糾葛時,表相行為背後所根基的認知基模與心靈結構,這才是專業自我如何能夠持續社會化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