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率員警在幼稚園「辦私案」,法務部長蔡清祥昨天對此深感痛心與遺憾,並強調絕不護短,會「嚴正處理、不會寬貸」。花蓮地檢署並已決議將林移送檢評會個案評鑑,最重的懲處是丟官。

民進黨立委李麗芬、周春米也要求法務部嚴懲林俊佑。有法官背景的周春米指出,檢察官應依法行事,並嚴守「檢察官倫理規範」。本案檢察官公器私用二度率警進入幼兒園,是否觸犯瀆職罪,檢調應查明。

周春米表示,這件個案已經是「目無法紀」,檢察官濫用調度司法警察職權,指揮員警處理私事,凸顯「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修正必要,她也將提出「法官法」修法,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

花蓮地檢署昨天召開署內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請林俊佑到場陳述,並檢視起訴資料中的刑事證據,會中一致認為林俊佑涉案情節重大,作成「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的建議。

據了解,花蓮地檢署五名審議委員中有四人有投票權,結果是「四比零」票數通過懲處建議案。

依行政懲處流程,檢評會若認為林俊佑沒有懲戒必要,案子會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林可能被以「人地不宜」理由調離花蓮地檢署,但仍保留檢察官身分。

檢評會若認為有懲戒必要,報請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法務部可建議監察院對林俊佑的懲戒種類,監察院審查後可彈劾並將林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林俊佑是檢察官,懲戒案適用法官法五十條,職務法庭如受理審查,對林俊佑的懲戒依情節輕重,可能出現免職、撤職、轉任法官或檢察官以外職務、罰款、申誡等五種結果。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林俊佑必須對個人行為負責,司改會也將開會研議是否將他移送評鑑。他肯定法務部這次內部自律機制,「給大家一個警惕,做不對的事情,就是要依法負責。」(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