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雖然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經各地方政府、保母及家長共同開會決議,除公告的收托費外,保母可自由決定是否收取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年終、端午節及中秋節獎金,但是,不得任意收取前述以外的費用,違者可處最高三萬元罰鍰,對此,還是有保母在托育費外,向家長加收冷氣費或洗澡費、蒸飯費,甚至還有協助孩子的「感覺統合費」、「嬰幼兒按摩費」以及「嬰幼兒游泳費」等等巧立名目的增收費用,冀此,衛福部於日前修訂﹤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之托育人員不得巧立名目任意增收費用,然而,就實際收托現況而言,此一舉措在即將於今年八月一日施行之「0-5歲幼兒教育及照顧篇」托育補助福利政策中,將會衍生出來關於居家式托育服務以及私立托嬰中心(準公共化)諸多的運作難題,這部分是值得討論的。

首先,﹤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清楚規定每一托育人員收托未滿兩歲者至多兩人,以現行制度而言,兩歲以上兒童準備就學轉銜至幼兒園所為主流趨勢,對此,收托費用上限為一人一萬五千元對保母而言,不僅時薪約僅五十元,三萬元的月收入對於保母一職,用以維持家庭生活開銷稍嫌不足,還得負擔托育設備設施的經營成本費用;再則,相對於私立托嬰中心而言,因為收托比例依法規定為一比五的照顧是市場規模,除了一萬五千元基本的托育費用外,業者亦可就其經營特色與優良設備以增收不同服務費用,特別是突顯出來聘任科班證照的專業自我。冀此,六千元的托育補助也就成為加入準公共化托嬰中心的加值與加碼,這對於居家式托育服務的保母而言,一萬五千元的收托費用演變成為「統包」,六千元的托育補助也就成了看得到和吃不到的結構加害與受害。

是以,新政策因補助家長每月六千元以減輕負擔,但是,同時也有保母的收費上限規定,完全忽略保母一職乃是一種愛的勞務,在照顧過程中需付出的物資與辛勞,保親之間互信關係破裂,缺乏人性化而且嚴重破壞合理的市場供需機制,另外,對於只認定有技術證照和相關科系學歷保母,把這幾年來培育的合法「結業保母」排除在外,沒有任何相關配套措施說明與輔導,如高雄市、基隆市均近半數保母屬「結業保母」,又該何去何從?他們當下所收托的嬰幼兒家長面對新政策又該做如何的選擇?繼續托「結業保母」帶以請領兩千五百元的育兒津貼是否被取消?抑或是為六千元的托育補助另尋合法保母或送準公共化托嬰中心,但是,這又是否可以確保托育品質?

總之,國家機器的干預理應是分權於地方政府,由利益關係人的地方政府、學者專家、家長與業者(居家托和機構)成立價格管制委員會,分區依當地物價指數等條件訂定合適收費上限,採平價收費,才能真正由政府為家長把關保母與托育人員品質及價格控管,以達到減輕家長經濟負擔,安心把家中的心肝小寶貝送托於平價、優質且普及的家外托育服務,否則,此一新政策將有可能會造成居家式托育服務的萎縮以及準公共化托嬰中心的市場壟斷和更為失序的市場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