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多時的財團法人法原本預期可納管的財團法人共計為6128家,法案昨天三讀通過,排除1713個宗教團體不在納管範圍;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今天指出,宗教團體法人將由內政部另訂專法管理。

依照新通過的法律,由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在中央機關的有116家,在地方的有115家;由民間機構捐助的財團法人,在中央機關的有1995家,在地方的有3902家,總數為6128家,但將與宗教有關的1713家扣除後,新法納管的財團法人為4415家。

關於宗教財團法人的爭議,陳明堂表示,宗教自由是憲法所保障,宗教團體因具特殊、複雜性,在宗教團體法法律還未完成前,有關有財團法人性質的宗教團體,不適用於財團法人法,在還沒立專法前,回歸適用民法以及一般普通法律,而專法應由宗教主管機關內政部研議。

法務部指出,財團法人設立及管理過去僅由民法規定,內容與位階不足,財團法人法完成立法,可使財團法人制度有完整的規範可遵循;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將於今年對我國進行第3輪相互評鑑工作,財團法人資訊公開及財務管理為防制洗錢的一環,財團法人法也是重要配套法案。

法務部表示,財團法人法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各有不同的監督管理,如健全財團法人的人事、會計、內控稽核、財務管理、資訊公開制度甚至退場機制,對於容易洗錢或被資恐活動利用的財團法人,即有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的效能。(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