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從1998年由民間自發性推動成立第1所社區大學(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至今,已發展20年,但一直無專法規範,各縣市政府僅由《終身學習法》第10條規定訂定自治法規。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將社區大學法制化,並明訂社大定位、發展方向及輔導獎勵措施,解決現在社大場地普遍難覓等相關問題。

三讀條文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社區大學得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社大招收學員,不得限制其學歷及國籍。

條文也規定,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大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的辦學場地,作為社大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對於提供辦學場地學校、機關得予補助或獎勵﹔並依社大實際需求,協助整備辦學所需相關設施、設備。

另外,配合《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專法立法,立法院也三讀修正《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應依其組織法規設立,各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訂定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認證及相關事項辦法,以及增訂各政府應積極堆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使法律更臻完備。(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