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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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針對○到五歲幼兒的教育及照顧,行政院提出用以解決少子女化的三大對策,包括有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建置「準公共化」教保服務機制以及擴大發放育兒津貼,這其中在育兒津貼部分將由目前的○至兩歲,擴大為○至四歲,並且在維持「排富」原則底下,在家自行照顧嬰幼兒的父母或是沒有參與準公共化的私立幼兒園家長,每名幼兒每月將可領新台幣兩千五百元的育兒津貼,一年合計可以領新台幣三萬元。

基本上,現行的育兒津貼主要是要求家中育有○至兩歲的嬰幼兒,父母至少一方是未就業、未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時綜合所得稅率也要低於百分之廿的家長,才可以領到每名每月兩千五百元的育兒津貼,對此,未來所要擴大實施的新制,雖然還是設定有排富條件,但是,不再限定父母就業狀況,並且擴大到○至四歲,第三胎育兒津貼每月加發一千元,亦即,舊制與新制育兒津貼的主要差異乃是在於就業與失業的狀況合和,藉此提供一項近似普及式的現金給付,如此一來、現行爺奶之類的親屬保母及其所領取育兒補助的機制設計,自然是會遭受到重大的衝擊影響,也就是說,直接以父母身份的資格確認便可以領有每月新台幣兩千五百元的育兒津貼入袋,親屬保母無須再去遷就參予所謂托育人員専業訓練的結訓要求。准此,在這裡需要被廓清的乃是以鬆綁就業狀況而來的該項福利津貼、逕自取代從事保母一職所需要被規範的在職專業訓練、這對於嬰幼兒最佳利益的托育服務品質,自然是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專業失落:連帶地,親屬保母除了不需要參加托育人員專業訓練外,也少了向居家式托育中心登記的列管機制,這更是讓國家機器之於最終父母的角色扮演蕩然無存。

其次,從在家照顧的育兒津貼到接受公共化服務的托育補助,固然這兩者是處於二擇一的對峙關係,但是,癥結點也不全然在於從家庭私領域到家外公共領域,也不在於從父母或家人的親屬照顧到對價關係的居家式或社區式與機構式的專責照顧,而是該項隱含父母雙親、學歷保母、結訓保母、爺奶保母與證照保母之於專業自我的社會認可、要如何有其扣緊『教-訓-考-用-推』的托育照顧品質,就此而言,在這裡的論述真義或爭議所在就不單單只是提供多樣化的托育管道設計,而是一項用以捍衛嬰幼兒照顧品質的機制設計,要如何被完備建置與穩健運作,以此觀之,如何借力使力於該項『好康獲得免費福利』的育兒津貼措施,藉此規劃不同時數且套裝式的托育效能訓練,以讓新手父母、爺奶親屬、結訓保母、證照托育人員彼此鑲箝一種兼具現金給付的經濟誘因以及教育培力之實質受惠的托育服務體系,對此,從舊制到未來新制的育兒津貼措施,顯然是有將複雜問題簡單化之虞,而無助於托育服務品質的有效維護。

最後,該項新制育兒津貼的推動,自當是要回歸到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問題本身可以紓緩的程度為何?及其又會衍生出來什麼樣的預期後果,以作為該項隱含另類政策性福利的針砭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