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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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二連三所出現保母不當對待受託嬰兒的虐待事件,這使得背後所糾結的諸多『黑天鵝』,會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

誠然,提供托嬰服務以讓職業婦女免於無後顧之憂,理當是一項文明化的進步指標,就此而言,相與對應的托育人員建制化管理設計,便有其回應於「教-訓-考-用-推」的相關提問,這是因為:首先,在專業培力的教育端部分,雖然是涵蓋有科班保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結業保母(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以及證照保母(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這三種不同的類型,但是,分類範疇的養成管道,終究是要回歸到嬰兒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的必要性反思,就此而言,「教-訓-考」內在貫通的落差,要如何得以撐托出對於嬰幼兒基本的人身安全保護和托育品質保障,如此一來,現行包括托育人員職前訓練班的學科課程內容規劃或是與時俱變的保母考照,又要如何有其用以捍衛托育照顧所應該要有的鑑別度及其必要的專業自我。准此,無論是結業或證照的保母從業人員,就其不當對待的兒童保護事件,相關的究責議論,也應該是要有針對「結構性受害」之於比例原則的整體性檢討,而非只是聚焦在保母個人身上的道德指稱或人身譴責。

其次,關涉到「教-訓-考-用」的命題旨趣,雖然是有親屬保母以及證照保母這兩種不同服務對象的托育場域,但是,一方面,相較於爺奶親屬的證照保母,僅有一千元價差的誘因條件,自然是無法有效提供對於證照保母的專業性保障,至於,推動保母考照而來的專業性把關,往往是要等待事發之後,才能突顯現行托育服務所可能潛藏不甚專業的照顧品質;連帶地,開放結業保母登記於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列管對象,也因為僅有像是居家安全考核或在職時數訓練等等的消極要件,這使得標舉所謂的居家式托育服務,其所要被突顯的乃是兒童須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並且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性質的托育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而非是某種專業養成與品質控管的托育服務,以此觀之,從培訓端到考照端以迄於實際的托育現場端,任何的不優事件,當只是壓到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至於,摧枯拉朽而來的衝擊影響,對賭的自然盡是無辜的小性命和不堪的父母雙親。

最後,所謂「教-訓-考-用-推」的全旨命題,雖然是設置有專人、專職、專責、專用與專款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藉以提供諸如托育人員服務登記申請及訪視輔導、托育費用補助申請、托育環境安全檢核、托育媒合及諮詢以及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親職教育活動等依約而行的工作事項,但是,將勞健保、勞退等基本的費用支出內含於中心人事經費的固定價金,此一制度性剝削的共犯結構,自然是讓一線同仁的異動轉職,更加地威脅到對於托育服務運作把關的專業流失,如此一來,不幸事件的不斷重覆上演,也就成為某種預期之中的發展後果。

總之,就其推動居家托育服務一事,國家機器所扮演的乃是對於保母訓練的專業把關不足、對於托育服務品質的資訊不對稱缺漏、對於居托訪視同仁的制度性剝削,種種國家暴力的不當作為,更是讓托育服務的性命對賭,隨時處在於走在鋼索的恐怖狀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