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然,提供托嬰服務以讓職業婦女免於無後顧之憂,理當是一項文明化的進步指標,就此而言,相與對應的托育人員建制化管理設計,便有其回應於「教-訓-考-用-推」的相關提問,這是因為:首先,在專業培力的教育端部分,雖然是涵蓋有科班保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結業保母(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以及證照保母(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這三種不同的類型,但是,分類範疇的養成管道,終究是要回歸到嬰兒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的必要性反思,就此而言,「教-訓-考」內在貫通的落差,要如何得以撐托出對於嬰幼兒基本的人身安全保護和托育品質保障,如此一來,現行包括托育人員職前訓練班的學科課程內容規劃或是與時俱變的保母考照,又要如何有其用以捍衛托育照顧所應該要有的鑑別度及其必要的專業自我。准此,無論是結業或證照的保母從業人員,就其不當對待的兒童保護事件,相關的究責議論,也應該是要有針對「結構性受害」之於比例原則的整體性檢討,而非只是聚焦在保母個人身上的道德指稱或人身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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