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近幾年的臺灣社會從一般百姓到名人政客、從個人家庭到朝野政黨,乃至於從生活世俗到學術研討,關於「死」這一件事已經成為一項不容忽略的話題、主題或議題,最主要的原因乃是來自於顛覆傳統思維的不可說、不願說甚至於不想面對「死」這件事以及「空留軀殼」盡孝對於病人自主權利的忽略,然而,隨著社會文明化的進展以及人民自主權益的覺醒,坦然面對生命的結束以及「如何善終」,這已然逐漸受到社會大眾的認同以及國家機器立法的權益保障,如此一來,從生前告別式、生前契約、放棄急救同意書(Do Not Resuscitate,簡稱為DNR)到安樂死乃至於2015年通過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自然是一項水到渠成的文明化象徵。

事實上,早在1990年美國便藉由<病人自決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用以確保病人的拒絕醫療權,從而建立預立醫囑法律地位,1992年世界醫學會(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更表示「拒絕醫療是病患的基本權利,醫師在尊重病人意願下終止醫療,導致病患死亡,並無違反醫學倫理。」,因此,醫師尊重病人的意願不加工延長生命的作為,以讓生命回歸自然,這已經是歐美各國普遍承認與接受的普世人權。

相形之下的臺灣社會,有鑑於刑法、醫療法、醫師法以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均對於醫療機構以及醫師有所規範,使其不得以病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不為救治或維護其生命應有之作為,更不得依家屬之同意而不作為,或者是對於末期病人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否則恐會涉及刑事責任等問題,因此,在朝野政黨、醫界、法界及病友等團體極力宣導並廣徵各界意見努力不懈之下,2015年立法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並且成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與此同時,臺灣病人自主權利往前邁一大步,全條文共十九條,其核心重點在於對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可以透過由醫療單位、病人以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及家屬共融決策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Clinic,簡稱為ACP),事先立下書面之「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在兩位專科醫師確診及緩和醫療團隊二次照會確診後,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其適用之五種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誠然,基於對生命尊嚴的重視以及提升醫療照護品質與資源不浪費的前提下,病人被折磨受苦,親屬面對拔管與否的兩難,這樣的立法可以提供病人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的機會,但是,病人意願、倫理兩難、專業判斷及宗教信仰等不確定的變數,自然是有賴於加強醫護人員及民眾的認知,透過教育訓練及宣導,以建立正確之觀念,改變長久以來的認知基模,讓明年(2019年)1月6日即將施行之<病人自主權利法>以獲得多贏的醫療照護,達到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立法目的,如此一來,不僅可以讓病人能有尊嚴的善終,同時醫師也將受到法律的實質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