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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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指出交通部預告所謂<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未來的公共停車場應該要針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設停車位,最快將於今年(2018年)的四月起上路,至於,倘若一般民眾違規占用的話,最高可罰以新台幣一千兩百元的罰款,但是,會有一年的宣導期。

基本上,該項草案的內容包括有汽車停車位滿25個、未滿100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設置一個提供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的車位;汽車停車位100個以上、未滿150個者,至少設置兩個;而汽車停車位150個以上、未滿200個者,則是至少設置三個,以此類推,也就是說,要保留至少約百分之二的停車位;連帶地,被強制提供專用車位的機關行號則是進一步擴及到諸如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站、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醫院、觀光遊樂園區、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以及零售式量販店等,無疑地,該項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策進作為,雖說是用以提升文明化的進步內涵,但是,對的事要如何嫁接在對的手段方法,這使得該項制度化的建置措施,便有它綜融以對的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一位難求的停留車位,這不僅是停車場的所有車位困境,亦涵蓋特殊車位而來的有限資源,就此而言,扣緊資源排擠效應(the crowding-out effect)的關懷旨趣,那麼,該項的孕婦專用停車位實則有必要就其從一般車位到特殊車位以及包括身障、婦幼在內的所有特殊車位,以思索衡平關係的比例原則,否則,徒有形式保障的法定特權,依舊還是無助於能否方便停車的人身需求,於此同時,範定在工具層次的技術性範疇,那麼,何以是用6歲為其切割點,畢竟,倘若有必要的具體需求,那麼,年齡的向上延伸,亦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至於,鎖定婦幼的標地對象(target population),從懷孕到生產及其代際之間的權益行使,又是否要針對懷孕的週期、嬰幼兒的歲數年紀以及親代年紀差距等變異情形,藉此思考優先順序停車的配套措施,否則,婦幼專用車位的法定特權可能又會淪為弱勢族群彼此之間有限資源的內部爭奪,如此一來,特殊車位能否確切保障到有迫切性需求的實際受惠者(serviced population),這一點是有待商榷?

總之,從規劃身障停車位及其實際使用的經驗事實,點明出來特殊車位作為一項法定特權的制度性保障措施,是否非得要有固定且明顯的標示車位抑或是要有另類的逆向思考,那就是:任何停車場最方便的車位盡量不要去停,至於,誰有資格可以優先去停,則是要尊重當事者的需求評估,而非逕自要有官能特徵或形式文件證明,以至於忽略了關乎到車位的禮讓一事,其所指涉出來的乃是要如何換位思考以同理對於別人的尊重關懷和給機會,這一點更是需要超脫單純形體身驅的不便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