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然,回歸到從身障就業到庇護工場的庇護性就業關懷題旨,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為ILO)係將庇護性就業(sheltered employment)定義成「庇護工場」(sheltered workshops)與「設置於企業內部的庇護性就業」(sheltered employment within an enterprise)這兩種不同形式,這其中的庇護工場是由歐洲大陸與英國萌芽,最早是十七世紀由法國的St. Vincent de Paul所設立,而在十八與十九世紀時英國建立工作之家(workhouse),美國則是自1936年起推動的盲人商業經營方案(business enterprise program),由盲人在公家大樓經營美式自助餐或自動販售機),就被歸類在半庇護(semi-sheltered)的特殊工作環境,介於庇護式和競爭就業市場間的一種模式。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