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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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變遷所衍生出來的各項身障議題現象,背後均有它相與糾葛和進一步論述考察的必要性。

資料顯示:截至2018年1月底為止,全國22各縣市共計有138家庇護工場,可提供庇護性的就業數為1,983人,連帶而來的相關佐證資料也進一步勾勒出庇護性職的身障就業圖像包括有:這一群所謂的庇護員工轉進一般職場的就業人數約莫不到5%,這多少突顯出來職業培力的轉銜成效還是不佳,連帶而來的是在職庇護員工的平均薪資也以「6,001〜9,000元」居多,這不僅無法確保基本工資的經濟安全,亦衍生出來諸如庇護工場多為微型企業而不吻合範疇經濟的市場規模以及庇護員工的產能評估標準及其薪資核算方式等等的『結構性被害困境』,再加上以職重、就業和盈虧自負導向的庇護就業職場,就其內控失調而來的庇護服務項目、身障市場區隔及其轉型為社會企業等等的外部壓力,以讓身障就業、庇護工場及其轉銜服務,惡化成為強弩之末的風中殘燭,對此,關乎到解構、重構與新構的變革工程,是有它綜融考察的迫切性。

誠然,回歸到從身障就業到庇護工場的庇護性就業關懷題旨,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為ILO)係將庇護性就業(sheltered employment)定義成「庇護工場」(sheltered workshops)與「設置於企業內部的庇護性就業」(sheltered employment within an enterprise)這兩種不同形式,這其中的庇護工場是由歐洲大陸與英國萌芽,最早是十七世紀由法國的St. Vincent de Paul所設立,而在十八與十九世紀時英國建立工作之家(workhouse),美國則是自1936年起推動的盲人商業經營方案(business enterprise program),由盲人在公家大樓經營美式自助餐或自動販售機),就被歸類在半庇護(semi-sheltered)的特殊工作環境,介於庇護式和競爭就業市場間的一種模式。

冀此,庇護工場意指的乃是具有就業意願但卻是就業能力不足的身障者,無法在就業市場競爭,為了支持其長期就業需要,所成立庇護性的就業服務機構,此外,庇護工場同時還兼具有職業重建、訓練、過渡就業場所與治療等功能,就此而言,攸關到庇護工場的角色定位和功能運作限制,便有它嚴肅思辨的必要,這是因為:倘若庇護工場是偏屬於過渡性質的一項職前培力,那麼,無論是晉升或是下轉至一般性就業職場與小型作業所,相與對應的培力列管機制,便是需要確切落實執行?至於,庇護工場作為某種制度設計運作的干擾因素,像是主管機關端的庇護定位、家長端的認知基模、機構的營運利基以及企業端的社會投資,亦要有同步並進的變革對策?准此,從身障就業、庇護工場及其轉銜服務的相關性發想包括有:

(一)具體釐清私有化的政策內涵及其政府採購法的規範失當;
(二)建構公私協力、跨域整合以及層級統合的照顧管理機制;
(三)確切落實醫療鑑定、需求評估以及全人關懷的鑑定制度;
(四)研擬就醫就學就業與就養的個人、家庭與社會生命歷程;
(五)正視福利以及營利的本質、性質與體質之間的分殊合同;
(六)採行社會投資以取代社會企業的多元職種及其品項開發;
(七)翻轉從紅海策略到異業聯盟的結構性被害與結構性受益;
(八)融入社會、政府、機構、身障、父母與家庭多面向思考;
(九)塑造去愛心勒索和威脅社會的觀念充權與基進公民德行;
(十)推動從所得維持到社會參與以及你我相融的棲身避雨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