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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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十來年的私有化政策,早已在台灣一地開花結果,但是,枝繁葉茂的同時,卻是隱含諸多有待商榷議論的議題現象,這其中也包括又豈止「母-子」一詞可以了得的糾結關係。

基本上,訴諸於私有化而來之購買服務契約、公設民營抑或是委託辦理等等的委外型態,多少是期待公私協力的夥伴關係,能夠臻至於較佳利益的公共旨趣,但是,該項公私協力的契約規範、互動內涵及其責任義務,並沒有隨著社會變遷以據實提升應該要有的文明化內涵,如此一來,制度運作失調所導致治絲愈紛的衝擊影響,已然是讓私有化政策可能會出現的失靈危機,從早晚機率的『黑天鵝』一舉惡化為迫在眉睫的『灰犀牛』,這使得每逢年底後擴換約或是重新招標之際,顯然出來的盡是「為委託而委託」、「委託變拜託」以及「招標之前、議價之中和簽約之後的諸多變臉」等等的採購戲碼,而未能針對其中所潛藏生態環境、委外處境和執行困境的『結構性被害』,以進行整體的檢視和變革,遠地不說,從政府機關對於投標廠商所施加的<政府採購法>以及受託單位延攬員工所被強制規範的<勞動基準法>,此一三角多造的關係內涵,一直都是處於某種模糊的愛憎兩難,進而徒然加惡公私協力的裂痕心結。

僅就順利得標之後的方案執行一事為例,先不去深究人力到位的「人流」、合理經費的「金流」以及專業責信的「物流」,就在所包括政府機關、受託機構與受聘社工,三者之間的承攬或聘僱關係,便有其權責義務的廓清之處,就此而言,勞務委託的真義為何?究竟只是單純的人力派遣而不賦予受託單位機構管理權限的自主性?抑或是要回歸到對稱、透明與完整的合意契約,藉此完備公私協力的共好目的?連帶地,標舉私有化政策的運作原則,那麼,政府與民間的兩造之間究竟係屬於上司和下屬的權控角色抑或是專業自我的衡平關係?

最後,夾雜在母機構與政府機關之間的一線員工,又要如何找到確切的生緣關係?畢竟,固然是因為拿下標案而得以受聘為所謂的方案社工,但是,母機構之於社工的身分角色,究竟係屬於難以切割的『生母』?名義依附的『法母』?出借品牌的『孕母』?且戰觀望的『寄母』?還是有待磨合的『繼母』?連帶地,這一群的委外社工,在其政府公部門眼中又是係屬於呵護寶貝的『愛子』?視如己出的『養子』?關係曖昧的『庶子』?抑或是隨時可加以替換的『棄子』?准此,檢視當前已然是被扭取的私有化政策,對照於政府機關及其府內的所屬員工,那麼,一葉之秋以看待非營利組織及其方案社工,背後依其身份等級之不同所獲得不一的階級地位,而一階層化乃甚或是階層惡化的隸屬結構,這才是公私協力議題現象的真義或爭議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