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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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將屆,這使得關乎到社工支領年終獎金一事,便有它回應於私有化(privatization)的深究意義。

基本上,除卻機構完全自籌方案運作的經費預算,不然,大多數非營利組織的財務來源主要還是藉由公開採購而來的專業服務費撥給,如此一來,一方面益發模糊了方案社工與機構社工兩造之間的角色扮演和權責關係,另一方面則是該項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撥付到受託機構及其由機構所聘任員工,多方之間所糾結關係人或行為人(stakeholder)的責任義務,亦有它加以廓清的必要,換言之,<政府採購法>之於政府機關與投標廠商以及<勞動基準法>之於非營利組織及其所延攬的員工,彼此之間的法律基礎、契約關係與權利責任,在在讓社工支領年終獎金一事,充斥諸多的迷思與弔詭,這是因為:

首先,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福利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要點>裡專業服務費的核發原則,這其中針對專業人員年終獎金的計算方式,應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亦即,「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對此,<補助要點>所祭之的剛性規定,是否需要回歸到受託機構對於人力資源運用及其人事管理之相對自主性的基本提問?誠然,按其<補助要點>的依法行政所為,那麼,母機構對於聘任員工的管理機制,又要如何回應臻至提升服務品質的相關思考,也就是說,沒有棍棒的獎懲權柄卻是逕自一味餵食胡蘿蔔的年終獎金,其所招致對於人性誘因的道德危險行徑,點明出來實有必要廓清「委託端」的政府、「受託端」的非營利組織以及「聘任端」的契約社工,相互之間委外關係的不同內涵為何?否則,受託端的非營利組織盡是淪落為某種比人力派遣公司都還不如是的運用單位,更遑論不同補助標準、計算方式以及涵蓋勞保、健保、勞退、資遣費等等的人力成本結構精算?

至於,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的應為規定,那麼,明年度軍公教3%的加薪幅度,是否也要一體適用於政府眼中這一群化外之民的委託方案社工?最後,此一委託條件又要如何得以生養民間單位所應該要有的利得基礎?無疑地,從營利角度出發的<政府採購法>,自當要以損益兩平及其應得利潤為其合意契約關係的基本前提,特別是以廠商稱謂取代對於公益團體之際,更須嚴肅思索非營利組織的市場生存法則,特別是正視包括金流、人流與物流的可能糾結?

其次,扣緊工具層次的技術性操作,那麼,上述社工支領年終獎金一事,還是要有公正與平等的公平性(equity)考量,這是因為:一方面『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獎金』,係指全整的一整年,還是只要合乎消極要件即可?再則,「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那麼,係以十二月份為其界分點,這對於十二月之前的離職員工,容有漠視一線同仁對於方案付出與貢獻之虞?最後,包括「01.01〜12.31」、「01.30〜12.31」、「01.01〜12.01」、「01.01〜11.30」、「02.01〜12.31」、「01.02〜11.30」等等「㐅㐅.㐅㐅〜㐅㐅.㐅㐅」不同的工作期程,就其現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福利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要點>的專業人員年終獎金計算方式,對賭的盡是本賊乎的脆弱人性,如此一來,非營利組織遵循契約規範的被迫涉入及其爭食善款資源的自願從事,這已然模糊了善行公益的服務真義。

總之,年終獎金的發放宜就個別員工、方案績效、組織自主以及國家責任四方,進行衡平關係的比例原則討論,就此而言,被吹皺的一池春水,就不單單只是年終獎金的月數額度,而是某種不同於利潤績效的資勞關係,要如何有它新的社會連帶基礎(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social solida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