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言之,扣緊在地生活的社區照顧機制設計,那麼,涵蓋食衣住行育醫在內的需求滿足,斷然不能漠視居住環境的公安課題;連帶地,上述悲劇的發生,是否也直指某種公權力消極不作為的卸責或失職,就此而言,公民權益的捍衛保障要如何從消極地位、對動地位以進一步拓展到國家機器所應該要有的主動地位和積極地位,以此觀之,嫁接在私人利益或民粹選票考量,那麼,政府機關和事件的行為人,已然成為某種迴圈的共犯結構,以至於承租的社會低層房客成為了『被迫涉入』與『自願從事』的代罪羔羊,特別是上述九條人命的犧牲者,也包括一位派出所的警員,如此一來,更加突顯違章或改建議題,已經不只是公安、消防與建管等等的工具性範疇議題,而是指涉出來某種觸法或違規的政治經濟論述(the politics of illegal 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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