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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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可能不到三天熱度的時事新聞,背後卻也糾結諸多有待深究的命題反思。

話說:一名有縱火前科的嫌疑犯,因為情緒失控而在違章的舊式公寓樓梯間縱火,以至於造成9條人命和多人灼傷的不幸慘劇,這使得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現象,是有嚴肅以對的必要,這是因為:首先,縱火當只是倒壓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換言之,癥結點自當是要還原回到老舊公寓本身及其所謂都市更新的『結構性被害』問題上,亦即,限縮於動彈不得之老舊公寓而來的公安問題,這使得利之所趨的內部隔間或是頂樓加蓋,當只是某種加惡效應的預期性後果,也就是說,危險或危機已然是出現在當下的眼前,但是,卻是採用鴕鳥心態以視而不見該項所謂的「灰犀牛現象」(The Gray Rhino),如此一來,要如何因為這一起的悲劇,藉此因勢利導於進行老舊公寓目標管理的變革工程。准此,在這裡的針砭所在斷然不能因為激情的過後,以等待下一起更多人性對賭的悲劇產生,而是地方政府宜就權責與權限之所在,盡速啟動民政端或警政端的里長、里幹事、警員,以列管老舊公寓內部隔間的高危標地物,從而讓從嚴執行的依法行政,得以產生一定程度遏阻效果。

換言之,扣緊在地生活的社區照顧機制設計,那麼,涵蓋食衣住行育醫在內的需求滿足,斷然不能漠視居住環境的公安課題;連帶地,上述悲劇的發生,是否也直指某種公權力消極不作為的卸責或失職,就此而言,公民權益的捍衛保障要如何從消極地位、對動地位以進一步拓展到國家機器所應該要有的主動地位和積極地位,以此觀之,嫁接在私人利益或民粹選票考量,那麼,政府機關和事件的行為人,已然成為某種迴圈的共犯結構,以至於承租的社會低層房客成為了『被迫涉入』與『自願從事』的代罪羔羊,特別是上述九條人命的犧牲者,也包括一位派出所的警員,如此一來,更加突顯違章或改建議題,已經不只是公安、消防與建管等等的工具性範疇議題,而是指涉出來某種觸法或違規的政治經濟論述(the politics of illegal ban)。

最後,上述事件亦延伸出來對於嫌疑犯罪者的諸多思辨討論,這是因為:一方面該名嫌疑人已然是從初犯到累犯而來的慣性作為,就此而言,何以未能啟動預防性介入或停損點設置的運作機制,以至於讓該起事件的演進歷程,無論是犯罪意圖、犯罪手法以及犯後的相關處遇,均有它廓清之處,特別是嫌疑犯一旦與思覺失調症候群掛勾在一起,那麼,對於思覺失調病患的社會標籤,更無助益於對於以社區為本位之社會安全網的建置運作?也就是說,從社區裡高危人口的操作性定義到安全守護的照顧管理機制,在在說明以家庭為重和以社區為要的社會安全網,是要有結構性調整的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