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依據報導,某基金會為了協助改善受刑人和其子女在監環境,贈與矯正署新臺幣379萬元,分別用於在桃園女監、台中女監和高雄女監,試辦期間將聘請托育人員教導女受刑人親職和幼兒教育課程,並且改善監守裡的保育設施和幼兒教具。對此,從兒童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的關懷旨趣,扣緊監獄處遇與裁量權,親職與扶養權權益以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等面向,來看該項整體資源連結的策略性聯盟,是有更進一步探討的必要性。

首先,現行<監獄行刑法>係於1946年制定公布,全文98條,於1947年施行之,其中的第10 條清楚載明「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六個月,期滿後交付救濟處所收留。前二項規定,於監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對此,目前全台共有42個孩子,生活在監所中。實際上,原規定隨母入監之子女以未滿一歲者為限,嗣於 1954年修正放寬為三歲,按當時修法理由:「以因我國救濟事業尚未臻發達,對托兒育嬰設施未能普遍,原定以一歲為限,在執行上頗感困難,故稍放寬,以資救濟」,然而,時至2010年之際,法務部審酌國內托育環境已臻成熟,擬將隨母入監之子女年齡下修為一歲,但至今依然未見其相關的修法動作。

誠然,作姦犯科入獄的父母,親生子女乃是最為無辜的受害者,因此,隨母入監是否是較為適切的安排?從兒童最佳利益為其成長環境的主要考量,那麼,嬰幼兒身心靈的認知行為發展將不僅只在於主要照顧者的身教,包括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的言教以及身處環境的境教,在在都是必須列入考慮,藉此避免形成人際關係封閉以及身心發展遲緩等不幸的後果,對此,隨母入監的策進作為以及法務部對於擬將隨母入監之子女年齡下修為一歲之事,未再有積極的修法作為,在在都值得相關單位加以深思與檢討的。

再則,自2012年底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我國矯正機關受刑人六萬六千餘人,超收一萬一千人,超收率達兩成一,創2001年來新高;平均每位受刑人僅分到0.4坪,比一塊約0.5坪傳統塌塌米還小,截至2017年1月的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桃園監獄是台灣超收最嚴重的監獄,超收率達46.6%。對此,監所超收對衛生醫療、作業訓練與教化等都造成負面影響,特別是受刑人入監實乃是為了達到個人矯治及其社會復歸之主要目的。

冀此,關於攜子女入監服刑一事,就其共享有限資源的前提底下,將外部資源引介進入監所,相關的配套措施及行政作業事務,這對於矯治機關無非是雪上加霜外,至於,增建監所房舍以達到零超收效益的工具性操作,又是否為本末倒置的作法,對此,理應是從自律、他律到法律層面的家庭、學校、社區、社會乃至於國家社稷著手於全面性的犯罪防範教育做起,這才是根本的因應之道。

另外,隨著社會變遷,照顧親生子女已經不再是過去傳統父權思維模式下的女性專屬職責外,誠如,2011年王昊事件,乃因父親入獄服刑,母親帶著王昊過著被通緝逃亡的日子而發生的憾事,因此,未來應該讓男性受刑人有攜子女入監的同樣待遇,現行<監獄行刑法>第10條自當是有它進行修法的必要,實際上,對於受刑人的親職與扶養權權益理應是以兒童最適切的選項為其原則,藉此著手於預防性的防範介入,對此,可透過專業的評估,從親屬照顧、寄家照顧到機構照顧以進行妥善的安置措施,也就是說,攜子女入監並非唯一選項,監獄處遇政策則可藉由受刑人渴望思念子女的心理,提供親職教育以及幼保相關課程的進修以鼓勵受刑人承擔養育責任與捍衛監護權以及榮譽獎勵,安排受刑人外出探視子女,以強化其行為矯治的動力外,亦可增強家庭重整的效能。

最後, 針對協助改善受刑人和其子女在監環境的措施,就其運作邏輯,應該回過頭來思考監所是不是三歲以下幼兒的成長環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政府公部門所必須兼顧如何善用連結到的資源,如何把對的事,用對的方法來把事情做對,畢竟,對於嬰幼兒成長發展的人身權益維護,包括父母角色、企業責任以及國家機器的公共照顧,從需求評估到資源獲致,錢又該如何花在刀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