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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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指出明年(2018年)起驗光人員將不得對未滿6歲的兒童驗光,至於,15歲以下的兒童則是要在眼科醫師指導下進行相關的驗光事務,對此,相與衍生的議題現象,頗有進一步深究的探討空間。

基本上,該項衛福行政的策進作為主要的著眼點乃是6歲以下的兒童因為可能會有假性近視或斜視、弱視等等的先天性問題,因此,倘若逕自由驗光人員進行遠視、近視的驗光,深恐會耽誤治療眼疾的最佳時機,因此,6歲以下的兒童配戴眼鏡一事,強制規定須由眼科醫師開立處方箋以進行後續的相關處遇,至於,滿6歲至未15歲的兒童則是可以在眼科醫生的輔助與指導下,由驗光人員進行驗光,就此而言,若干的謎團還是有待加以廓清,畢竟,倘若專門眼科醫師所扮演和把關的初篩機制,是要被高度期待的話,那麼,這應理是一項跨年齡層的健康維護工作,因此,以6歲為其寬鬆之間的門檻標準,這一點是商榷之處,換言之,從先天性到後天性的危險因子,斷然不僅止於年齡設限的一線之隔,更非是單純斜視、弱視、遠視或近視的驗光配鏡,而是要如何就其可能的歸因,以進行停損設置的改善對策,換言之,除卻眼科醫師外,究竟還需要那些跨域整的專業團隊,藉此維護靈魂之窗的加惡效應,君不見當前從驗光配鏡到隱形眼鏡等等無所不在的方便或隨便舉措,其所付出的個人代價或社會成本,點明出來對於驗光師不得對6歲以下小孩驗光一事,恐有將複雜問題予以單純切割化之虞。

再則,即使是落實在工具範疇的技術性操作,上述的權變措施還是有待商榷,比如眼科醫師與驗光師之間的競合關係,是否等同於醫師和藥劑師而來的醫藥分業,藉此守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至於,相應於眼科醫師或驗光師各自所發展出來的典範建構,那麼,訴諸於在眼科醫生輔助與指導下所進行的驗光事務,是否迴避了典範移轉本身應該要有的批判性思考,並且逕自標舉眼科醫師作為某種專業主流的霸凌思維,如此一來,扣緊分齡與分類而來的驗光情事,顯然還是存在諸多的想像空間,這其中6歲以下將不得有兒童驗光,6-15歲則是需要有某種相乘合一的驗光流程設計,至於,高中職過後的各級年齡層,相關的驗光事宜更是不加以設防式地各取所需,以此觀之,從健康守護的主管機關到市場利基的眼科或眼鏡行,相當程度上還是忽略了當事者背後所潛藏慣性的認知基模,亦即,純粹將『看不清楚』視為是某種的「失能」(disability),以至於漠視背後「損傷」(impairment)或是「障礙」(handicap)的結構性歸因探究,如此一來,只要透過配鏡或是隱形眼鏡穿載等等輔具,便可解決燃眉之急甚或是另類的美儀裝扮,至於,包括醫護防治或是保健維護等等定期、主動與積極的正向作為,就等待眼睛度數不夠或眼球病變後,再尋求另一起的任務中心行動模式。

總之,關於驗光人員將不得對未滿6歲的兒童驗光一事,比較是偏屬公共領域的消極作為,於此同時,包括眼睛在內等等的自我維護機制,是否糾結那些錯誤的認知基模,而此一觀念充權的社會教育,理當有其比例原則以施行於一般大眾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