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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庭兒童虐待一事的延伸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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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庭兒童虐待一事的延伸性討論
黃馨慧
(中國文化大學社工學分班學生)
又是一起父母對幼童嚴重疏忽照顧而致死的不幸消息!報載一位年紀輕輕未婚的20歲女子已經是三個小孩子的媽媽,孩童母親獨力撫養2個小孩,由於上個月才剛生產完,無力照顧男童,就將男童放在隔壁房間,自己則和男童的弟弟住在另一間房間裡,母親向警方供稱週五還有幫男童洗澡和餵食,但事隔二天也就是週日再進房時,男童已身軀發黑死亡多時。母親之後被依遺棄和過失致死移送法辦,社會局也緊急介入,把滿月的弟弟進行安置處遇,這樣的案件引起社會民眾撻伐,只是激情過後我們要如何來檢視這一個別性案例,從而回到整體兒虐的守護網絡上做更為深邃的檢討和反思。
首先,談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歷史脈絡與沿革,1989年聯合國通過<國際兒童公約>,將兒童權利從目的性宣言轉向具有實際約束力的立法條文,亦是保障兒童權益最重要的國際性法規,內容涵蓋有關兒少的生存發展權、健康權、司法權、平等權、意表參與權及避免暴力性剝削權等議題,對此,臺灣也在1995年向國際社會宣示,願意遵守該項的<兒童權利公約>,並且在2014年5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6月4日總統頒布,成為國內法之法律位階,據此,兒少權益已成為我國福利政策中重要的一環。
誠然,我國從1973年<兒童福利法>和1989年<少年福利法>,於2003年5月二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其內容變革突破有:增訂兒少出生通報和收出養身份權益、初級預防和家庭支持的重要性、兒少保護措施、最佳利益保障及公私部門的合作服務等,近年來為因應社會和家庭結構變遷,在學者和民間團體的努力下2011年全文修正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重點為健全兒少閱聽環境、收出養制度大幅變革、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充實專業人力、協助司法處遇少年回歸等內容,立法院並於2014年再次修訂部份條文,以期能更完備對兒少權利之看顧和保障。
對此,上述案例母親,顯然已觸犯該法第49條第2項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以及第51條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違法之父母或實際照顧者須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和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另外,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資料顯示,2016年的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確定由社工開案介入輔導有9,461人,開案率雖較2015年同期微幅減少14%,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死亡人數卻暴增近1倍,也就是說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因遭受虐待而通報後的死亡人數達127人,平均每周有2.4名兒少死亡,是台灣20歲以下人口死亡率的64倍;第二:去年(2016年)九千多名受虐兒中,三歲以下兒童佔比率1.1%,創近幾年新高,我們很難想像這樣令人述目驚心的數字,背後究竟是有多少不幸兒少在其成長歷程中人身安全是受到蹂躝與戕害。
事實上,兒虐事件背後所牽扯仍是家庭機能不足之事實,快速社會變遷而來的非典型家庭樣態,其內涵、功能和組成結構等已不同於傳統一般家庭,再扣緊施虐者的年齡、性別、教育程度、原生家庭型態等等因素交叉影響下,那麼,照顧保護孩童的重責大任已不是家庭這個私領域能獨立負荷,此時,國家公權力理應支持協助父母雙親或實際照顧者,提供完善健全保護機制與照顧政策,此乃係為迫切的樍極預防性作為,最後,關於林小弟案件,因其母長期無工作收入單靠每月2500元育兒津貼和友人資助奶粉和生活所需,導致最終憾事還是發生,足見責任通報的戶政人員、醫事人員、社政人員和村里幹事等人員及一般通報的鄰居、親友等通報系統並未發揮實際的效用,究竟這套已然是被擴大的責任和義務,舉報人員管理系統裡暗藏了那些失靈的現象和限制?
最後,華人社會中將兒童視為私有財以及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深化了家長自主權凌駕兒少生命權的認知基模,如此一來,往往錯失了搶救的第一時機,冀此,充權教育社會大眾對於兒少人權的尊重,呼應<兒童公約>之精神,終而集結成一股集體意識和共同的價值信仰,藉此促使通報保護觀念的普及化,方能落實捍衛兒少的生存發展權利,以讓每一個孩子都能行使其權利,並且在安全無虞快樂的環境中成長蛻變。
2017-10-13T16:15:33+08:00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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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ies:
兒童褔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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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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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兒虐
,
國際兒童公約
,
責任通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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