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貴芝
(淡江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博士生)

報載近期在宜蘭市發生3名老人被疑似軟禁在未立案安養機構的大樓廁所中,對此,宜蘭縣衛生局表示初步看來此案例的確違法,但是,詳細情況以及是否要進行開罰,仍然要等待進一步的釐清,並且也須確認老人與房東是否有委託照護的約定關係,至於,關乎到老人們未來該何去何從,也是要等家屬到場後才能商量與決定可能的安置方式,相形之下,今年(2017年)三月於桃園安養中心所發生4死人命的火災,業經清查後發現僅有1樓是合法立案,2樓係屬非法收案,諸此種種指陳出來關於未立案安養機構所不斷發生的嚴重問題,是有加以進一步正視的必要性。

台灣一地已經是要從高齡化社會(aging society)步入高齡社會(aged society),因此,建置一套安全、安心的長期照護管理機制,理應是政府的基本擔當,此外,高齡社會現象也顯現出來一般民眾對於長照機構需求的不斷攀升,因此,老人安養的照護議題也隨之日顯重要,事實上,截至去年(2017年)的第3季為止,國內仍有10間老人福利機構因未立案就逕自收案,該項行為明顯違反了<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1項所規定的:「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至於,上述未立案的老人福利機構大多是集中在新北市、宜蘭縣、屏東縣,這是否也隱含某種區域人文分布的結構意義,這部分宜有進一步探究的必要,而地方政府對於這些未立案的長照機構,理應是要啟動監督、稽查等等動態性的機制設計。

再則,<老人福利法>公布實施後,老人福利及養護照顧固然是日益受到重視,但是,未立案養護機構客觀存在的不爭事實,這也是不容小覷與輕忽的,對此,政府相關單位應組成輔導立案的專責小組,對於未立案或立案營運不佳的老人福利機構,進行分類分級的培力措施,特別是藉此一輔導培力的過程,用以檢視制度設計所潛藏的運作失能或失靈現象。准此,除了未立案的業者儘速完成合法立案的適法性工程外,理應進一步瞭解無法立案的歸因及其結構性環境性限制的可行解套,否則,圍堵式的管理主義,終究無法確切滿足供需媒合的市場法則,而對賭的輸家終究還是無力的家屬與長者;除此之外,為了提升機構本身的照護品質,政府除了要明定與頒布老人福利機構之可行與適切的設置標準外,就其家屬消費端的購買權益以及現存諸多的資訊不對稱情形,亦有整體變革的相關規劃。

最後,從安養機構軟禁老人事件中發現一個常出現的社會問題,亦即,將老人留置於機構之後,家屬經常是棄之不理,雖然這樣的行徑,尚未構成<刑法>裡遺棄罪愆的客觀證據,但是,所形成留置於機構式服務的該項另類人球現象,實有對於文明的反諷,因此,針對<老人福利法>的必要性修法,以讓無正當理由而將老人棄之不理的家屬,主管機關和長照機構可以依法了解處理,當然,相關機構或推廣單位亦可拍攝宣導短片或是製作宣導手冊,以讓觀念充權的機會教育於民眾,更加了解老人保護與愛護老人的概念,千萬不可讓空間距離拉遠彼此心靈的距離,徒留道歉與悼念的人身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