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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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搭著台北世大運的社會激情,立法院打鐵趁熱於本會期第三次臨時會的最後一天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的部分條文,這其中包括外界所關切的單項協會未來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而且財務要公開,並在修法公布施行的六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藉此讓單項協會將走向「民主化、透明化、專業化」的變革目標。

基本上,<國民體育法>的部分條文修正,實乃是一項變遷社會的預期性後果,畢竟,長久以來不同單項協會所糾葛關於人流、金流以及物流等等的組織運作失能現象,這已經集結成為一項不得不加以面對的客觀事實,就此而言,過往單項協會被撻划諸如近親繁殖、家族協會的「權謀性」,因為修法所啟動的公共管理,而讓單項協會得以朝著組織開放化、財務透明化、營運專業化與績效考核客觀化的目標管理前進,就此而言,人團組織的單項協會本身所承載正式建置(formal)、民間組織(private)、不從事盈餘分配(non-profit-distribution)、自主管理(self-governing)以及公益自願(philanthropy)等等非營利組織的屬性特徵,是否因為潛藏諸多「經濟性」的利益糾纏,而讓相關問題的解套只是某種程度的焦點轉移,以此觀之,要如何因應於時代變遷以增益非營利組織之於『公共性』(publicness)的概念內涵和操作定義,這才是<國民體育法>進行修法的考察重點所在。

至於,落實在工具層次的技術性操弄,那麼,若干預期與非預期的衝擊影響,這也是有它商榷議論之處,這是因為:標舉組織開放化和營運專業化的變革精神,固然是讓所有人都可以加入任何有興趣的運動協會,同時也讓運動選手有得以進入權力核心的保障管道,而不致被某些特定人士或家族所長期把持,但是,此一選手理事之出身與出線的剛性規定,還是要它回歸到組織能否穩健運行的基本提問,畢竟,從一線的運動競賽到幕後體育行政的管理層級,此一不同位置與位階的權能行使,自當是要有強化體育行政專業人員培力養成的機制設計,而非一昧地突顯身分主義的道德性指稱,換言之,體育與體壇的一字之差,背後一線之隔指涉出來的乃是不同的生態環境、問題需求、資源盤點及其對應措施;連帶地,財務透明化與績效考核客觀化的變革方向,這對於運動協會所被期待高度自治與低度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否反而形塑另類行政裁量的霸權主義,就此而言,上述的基進作為就不全然是用以撥亂反正,而是所對賭的不是人、人治,應該是一套中介與他律的建制設計,藉以避免挑起脆弱的人性誘因結構。

冀此,<國民體育法>第1條的立法目載明國民體育之實施,以鍛鍊國民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因此,體育活動之參與、倡導及推廣,就不應該只是侷限在兼具利益範疇的特定單項運動或協會,而是要從公共運動、學校運動、社區運動、競技運動到生活運動,多些認知基模的機會教育,藉此將運動內化成為一項的日常生活慣性,遠地不說,海洋文明如台灣島國,在知水、親水與戲水的態度行為上,一直還是存在著某種的社會認知失調,就此而言,如何針對運動作為生活世界的一部分以及作為一項職種的生涯規劃,那麼,對於「運動」之有意識性認識與知覺的認知教育,這會是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