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已上路,與長照住宿型機構息息相關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昨經行政院院會正式通過,為維持失能長輩的住宿品質,要求住宿型機構只能由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

全台現有一千多家長照私人機構,其中九百多家屬於四十九床以下的相關機構。小型機構是長照服務重要主力,以台北市中低收入戶入住機構為例,入住小型私人住宿型機構占四十六%,法人機構卻只有十五%。

外界擔憂是否未來私立機構將全消失?衛福部說明,針對私立住宿型長照機構將禁止遷移或擴大,新設立住宿型長照機構才僅能允許「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申請成立,估計現有一千多家長照私人機構暫不受影響。

依據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廿二條明定,「住宿式」長照機構皆需以法人設立,以保障需廿四小時全天候接受照護的弱勢群體。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將長照機構分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兩類,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的長照機構,才可提供住宿式服務。

草案明定董事會運作,應設監察人、員工選任代表董事,並將「社會公正人士」納入其董事會成員,如法人達一定規模,主管機關得加派公益監察人。董事會則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

此外,長照機構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或比率者應報經核准,資訊也應該透明公開,主動公開其章程、業務及財務報告、董監事姓名等。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長蔡淑鳳表示,非公益的社團法人可以分配盈餘,但其中十%需用於社會責任回饋,包括長照宣導、社會福利、培育人才等,另廿%應提撥作為營運資金。法人化的最大目的是加強公共管理,對高齡化社會是必要的轉型。

蔡淑鳳說明,過去根據「老人福利法」設立的私立機構,在規模、床數、人力、消防設備或財務穩定度等都較不足,長照法人法希望改善上述狀況,加強機構公共管理。現行私立機構若願意,也可申請法人化,只要三人就可設立。(時事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201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