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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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針對學生保險(以下簡稱為學保)因為利潤低導致業者投標的意願不高,而屢屢出現流標的運作窘境,對此,為了吸引保險公司願意承攬保險而新增部分的條款,這其中特別是納入所謂「幼兒帶病投保不理賠」的排除條款,如此一來,引來先天重症兒童父母的不滿,連帶而來的則是關涉到學保背後之結構性意涵的深邃議論。

首先,該項學保設計的初衷,乃是要藉由集體性手段以保障若干風險事故所可能導致的經濟不安全,就此而言,本質上係屬於社會保險的概念範疇,因此,標舉大數法則、強制納保、繳費原則、危險分擔、最適保障、財務自主以及權責相符的學生人身保障,自當是需要先行去釐清究竟保險的手段方式係為社會性保險或商業型保險、究竟是保大病或保小病、究竟是保重病或保輕病;連帶地,該項隱含社會保險之本質,但卻是委諸於商業保險體質的操作方法,此一體用之別和規範層次與工具技術之差的混淆、模糊,終究讓學保的流標成為一項預料之中的演變結果,其所付出的代價則是任憑市場化手段恣意於兩造之間的不對稱權益,像是加入「既往症」不理賠、加入500百元以下小額傷病可不理賠、年齡稍長的學生以個別既有的商業保險給付為要以及由教育部編列額外的行政費用給承攬該項學保的業者。

冀此,倘若學保出現一而再的流標情形,那麼,權責主管機關就不應該只是侷限在上述各種配套措施的戰術層次,而是要針對如何讓學保得以良善運作的結構性環境,以思考整全多層的解套對策,就此而言,學保的事故機率、出險給付、保費精算、人性誘因、道德危險以及學保財務,理應是要有內在一貫的串聯銜接,而非只是徒以低廉保費以思謀不符成本效益的假性交易,以此觀之,學生保險的保費宜有回歸精算原則的調整空間,至於,訴諸對於學生此一弱勢族群的社會特權,那麼,啟動福利津貼的保費補貼抑或是連結社會救助的經扶機制,在在指陳出來對於學保的流標現象及其所採取的權變措施,多少還是有陷入於包括轉嫁、外部性等等切割性的便宜做法,更遑論於拿重症疾病幼兒墊背的非文明化舉措。

總之,要如何針對重症疾病幼兒、資深公民學生以及給付金額低於新台幣500元等不同的風險情境及其出險財務負擔,以進行分類分級且大數據勘查的綜融性分析,就此而言,任何一項公共事務的決策作為,本身已然是承載某種的價值行動,但是,價值的本身也不能超出社會脈動之外而恣意飄動,准此,對於重症疾病幼兒相關處遇的認知基模、風險評估以及服務網絡的怯弱不足,這才是該起事件令人寒心和驚悚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