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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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一位阿嬤為了貪圖錢財,竟將年僅11歲的外孫女推入火炕,供其80多歲的男友逞其猥褻與性侵的私慾,業經地院審理終結,依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兩人分別判處以六年和四年六個的有期徒刑。

誠然,該起罔顧人倫的不良行徑,即使是令人髮指的不堪想像,但是,遭致親人推至火炕的情形,卻也是屢見不鮮於各項的時事新聞報導,這多少直指出來『家庭』不再是安全的防護城堡,至於,親人所扮演情感依附的信賴關係,也可能因為一時的貪念而摧毀殆盡,以此觀之,如何因應快速社會變遷所招致對於家庭結構、組成、功能、內涵及其相關運作的可能影響,那麼,一套動態性的守護家庭機制,便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畢竟,上述的案例,背後所糾結的是單親的媽媽為了謀生工作,而將女兒交給人際關係稍嫌複雜的母親(阿嬤)照顧,進而因為經濟因素對其外孫女施以權控與脅迫的引誘性交,如此一來,對於該起的不幸遭遇,就有它多重論述的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本質上,該起案例已然是一件不折不扣的侵害事實,只是,這當中還糾結親人的信賴關係及其所誘發的性交行徑,對此,從過去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995年)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015年),原條文裡「性交易」的用語修正為「性剝削」,此一用意主要是在於標舉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致性剝削,這乃是一項的普世價值,特別是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四條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突顯透過諸如現金、物品或勞務等等的利益交換而侵犯到兒童少年及其權利,即視為是對於兒童少年的「性剝削」。准此,擺盪在半推半就之際的交媾行為,那麼,所謂結構性被害人的環境因子歸咎,將會是此一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就此而言,該項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無論是民事的賠償金額或刑責的徒刑多寡,還是有它商榷之處。

其次,要如何將該起案例的前因、後果進行串聯性的思考,那麼,接踵而來的思辨所在就不在於制裁加害者這一端及其事前所應該要有的『防制』措施,而是關涉到親人因素這一造之於事後『防治』的身心處遇計畫,畢竟,該起案例的發生情境、場域,因為牽扯到依附情感的發酵因子,而讓問題的善後對策更顯得十分棘手,至少,短期間包括法務、教育、衛生等等的照顧管理機制設計,要如何確切落實個別化身心處遇的評估與執行,這是因為相與關聯的諮詢關懷、安置收容、創傷療癒與認知教育,才是事件告一段落的工程所在;連帶地,除卻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它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的責任通報外,本於保護兒童或少年的初衷,那麼,發生於公開場域性交易情事的一般通報,顯然還是有加以宣導與推廣的必要。

總之,冰山的一角,其所顯露出來會是更多亟待掀開的『潘朵拉』,因此,該起事件就不能視為某種的個別、單一與特定性,而是背後所蘊藏結構性環境諸多的脈絡因子,才是關鍵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