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根據媒體的報導,疾病管制署於日前發函消防署,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者,亦即,愛滋病患告知病情的對象並不包含救護技術員,這引來消防人員反彈,對此,疾管署回應,國際消防救護並無告知愛滋感染的前例,針對救護高風險族群有提供公費預防性投藥,並且歷年來無人發病,倘若消防署認為有修法的必要,可以提案以進行通盤討論。

該函指出,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愛滋感染者於醫療機構治療時,有告知病情義務,但是,不包括到院前緊急救護過程,至於,根據<醫療法>的相關規範,告知對象也僅限醫事人員,不包含救護技術員(EMT),此一公文已然是讓許多消防人員感到受辱,質問:「難道事先知道是愛滋病患,我們就會不敢救?」,對此,本事件宜進一步思考的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的認定問題、救護技術員與此類病患接觸時可能受感染的機率等問題;連帶地,對於社會觀感以及被感染恐懼衝擊抑或是如何預防處遇等問題,再再都值得加以深入探究。

首先,愛滋病是由愛滋病毒所引起的疾病,愛滋病毒會破壞人體原本的免疫系統,使病患的身體抵抗力降低,當免疫系統遭到破壞後,原本不會造成生病的病菌,變得有機會感染人類,嚴重時會導致病患死亡,台灣一地係於1984年12月首次發現愛滋病個案,在一名外籍過境旅客驗出,並在1986年2月底首次發現台灣人感染案例後,近年來愛滋病患業已呈現逐年增加趨勢,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截至2015年11月的統計,本國愛滋病感染總人數已達31,846人感染,但是,因為社會普遍存在將愛滋病患汙名化或是刻板印象以及者對於醫療成效的不佳的疑慮,致使此類的病患就如同過街老鼠般,隱藏於社會角落暗自涰泣。

至於,進一步探討有關愛滋病的傳染途徑,愛滋病毒是透過體液(如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母乳等)交換傳染的,傳染途徑包括性行為傳染、血液傳染及母子垂直感染等途徑,從1984年通報首例以來,經由性行為感染的案例一直占多數,但是,在2005年新增案例中,毒品病患占了50%以上,對此,為了避免出現愛滋病疫情從毒品病患快速擴散到一般大眾群體的情況,疾管局提出所謂的「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試辦計畫」,這其中包括擴大既有的宣傳與戒毒網路以及在台灣新提出的毒品減害計畫,例如提供安全針具、替代藥品(例如美沙冬)等等預防性的介入措施。

再則,愛滋病毒進一步衍生出來「空窗期」問題,也就是說,得到愛滋病感染的初期,可能檢驗不出來病患已經得到了愛滋病毒,但是,病患感染者體內的愛滋病毒數量多,傳染力強,亦會快速將愛滋病毒傳染給其他的人。准此,思忖當救護技術員遇上愛滋病患時且發生在救護的場域時,要如何保障其自身的安全?根據疾管局表示,會透過公務系統查詢病人是否為愛滋病感染者,而經確認患者感染愛滋病毒者,則會提供公費預防性投藥治療,對此,從2007年至今已有304人公費投藥,迄今無人發病,只不過,高達304名的這一群人在確認未感染前,每天還是生活在恐懼及提心吊膽中,須注意與家人或生活圈的人刻意保持安全距離,畢竟,目前感染愛滋病毒仍無法痊癒,不得不格外謹慎禦防。

事實上,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4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因此,要如何判斷病患的隱私保密重要抑或是救護技術員有知的權利?而探究愛滋感染者是否有義務對救護員告知病情?對此,是否會因告知病情而影響救護員送醫過程中不同救護措施以降低自身感染風險,以此觀之,救護員是需要藉此多層次的預防措施,像是避免針頭、傷口或血液的接觸,來增加自身安全的保護,相反地,倘如是在不被告知的情況下因而被感染,是否也會造成救護員一輩子難以復原的身心傷害?

最後,在保護病患的隱私與救護員的人身安全下達到衡平,這一直都是醫療處遇管理目標所在,特別是預防感染的傳播,究竟是須從人性本質切入抑或是環境改變?醫療處遇或社區處遇理應宣導如何避免感染愛滋病及除污名化,藉此改變人們認知行為或社會觀感,如此一來,才能真正有效達到醫療處遇的改變效果,從而保障愛滋病患的生存權益以及國人安全的生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