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根據媒體1060612報導,一名女大生邀童姓男大生到外婆家吃消夜,因下大雨暫留童男,女方事後卻是提告童男伺機性侵,法院審理時,童男辯稱是兩情相悅「她舒服的淫叫」,台中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童男3年4月徒刑,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童男年輕氣盛,未能克制情慾而犯罪,又已賠償對方30萬元,已屬「情堪可憫恕」而給予減刑,改為輕判2年徒刑。對此,本事件宜進一步思考的是性侵案件成罪條件的認定問題、加與被害人因素及其加害人強制治療處遇成效等問題;連帶地,對於社會觀感以及被害人被害恐懼衝擊抑或是如何司法處遇治療等問題,在在都值得加以深入探究。

首先,從法律面探討性侵案件的成罪條件認定問題,性侵案件的通案數業已逐年增加,根據衛福部統計,從1997年至去年(2016年)止,性侵害通報案件受暴人數累計高達13萬1134人,這其中男性的被害人雖然僅占1成,但是,成長的幅度卻是很快,從1997年0件、1998年19件一直到2016年的1,159件,增加60倍,但是,因社會普遍存在將被害者汙名化或刻板印象以及被害者對於司法的不信任,造成此類案件成為了犯罪黑數最高的類型之一,並且導致案件成罪的機率不高。

至於,進一步探討有關性侵的被害類型,據衛福部統計,熟識者性侵比率從1997年的12.98%上升到75.65%;陌生人的性侵比率反而是從25.81%下降到4.36%,再加上因加害者多為熟人,其關係可能「朋友關係」像是家人的朋友、自身的朋友、同學、網友、鄰居占性侵案件4成多,而「親密關係」如配偶、前配偶、未婚夫妻、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占3成3次之,再次之則為「家屬關係」、職場上司及同事。准此,思忖當加害者如為熟人再加上慾火難耐且發生在封閉的場域時,又要如何認定其間的性行為是兩情相悅抑或是實屬於強制性交?

基本上,性侵害事件是對別人身體界線或身體自主權的不尊重,因此,理應進一步去探究一個人為何會成為性侵加害人?對此,影響成為性侵加害者的因素很多,評估性侵害犯罪的風險(level of risk),從靜態因子分析,包括導致性犯行持續的心理社會問題或是反社會人格,例如青少年性侵害記錄、不良家庭背景、性虐待之被害者等,而動態因子分析則是包括有可被改變的再犯因子,像是反社會傾向、親密關係缺陷、性態度扭曲、自我調控失能等。冀此,根據日常生活理論,當有潛在加害人,遇到合適被害人及有利監控者不在時,性侵的案件即有可能會發生,相反地,在被害人促發理論中卻是將被害責任歸因於被害人,過於苛責被害人的行為,認為可能是其誘發、吸引、煽動或給於機會等,以致於被害人案發後不敢報案,擔心外界異樣眼光或在司法程序中,造成所謂的二度傷害;連帶地,應該要加以思辨的乃是為什麼要責備被害人?又為什麼無法遏止性侵犯罪事件的一再發生?

順此論述思考,性別歧視論(gender inequality theory)論者認為強暴乃是父權社會中一種的社會控制方式,而現存的父系社會自然是有利於強暴犯罪的產生,畢竟,在父系社會體系底下,社會刻意創造出一個性別不平等環境,致使女性成為社會的附屬地位,進而造就一個不公平的性權力體制,如此一來,男性為了維持其特權及強制執行其性權力,經常會施以威脅及暴力形式,不過,從另外一個暴力容許論(legitimate violence)的觀點來看,愈是贊成使用暴力以追求社會目標的社會(比如學校秩序及社會控制),也就愈容易將此一暴力現象轉化到社會其它範疇裡,這其中自然也容許使用較多的「合法暴力」(像是家庭暴力或性暴力),如此一來,必然會產生較多的暴力行為,比如殺人犯罪及性傷害犯罪等。

最後,如何改變性侵加害人行為?如何終止性侵再犯率的發生?這一直都是司法處遇治療的目標管理所在,特別是預防性侵的再犯,究竟是須從人的本質改變抑或是狀態的改變?而目前的矯治處遇或社區處遇皆是試圖教導或治療性侵加害人改變其行為或認知基模,其內涵理應是要進一步含蓋依其風險心理特質評估的「再犯風險層級」以及「犯罪形成需求」是否連帶改變,如此一來,才能真正有效達到司法處遇的改變效果,並給予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