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性侵害事件是對別人身體界線或身體自主權的不尊重,因此,理應進一步去探究一個人為何會成為性侵加害人?對此,影響成為性侵加害者的因素很多,評估性侵害犯罪的風險(level of risk),從靜態因子分析,包括導致性犯行持續的心理社會問題或是反社會人格,例如青少年性侵害記錄、不良家庭背景、性虐待之被害者等,而動態因子分析則是包括有可被改變的再犯因子,像是反社會傾向、親密關係缺陷、性態度扭曲、自我調控失能等。冀此,根據日常生活理論,當有潛在加害人,遇到合適被害人及有利監控者不在時,性侵的案件即有可能會發生,相反地,在被害人促發理論中卻是將被害責任歸因於被害人,過於苛責被害人的行為,認為可能是其誘發、吸引、煽動或給於機會等,以致於被害人案發後不敢報案,擔心外界異樣眼光或在司法程序中,造成所謂的二度傷害;連帶地,應該要加以思辨的乃是為什麼要責備被害人?又為什麼無法遏止性侵犯罪事件的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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