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相關民事案件,十年來成長超過17倍,律師認為,在剛確診失智之時,就應該掌握並採取法律上的預防措施,讓失智者與家人在法律的保護下免受侵害。

台灣失智症協會今日發表《失智症法律須知》一書,曾任地方法院法官的律師牛湄湄出席致詞。她受訪表示,失智症患者在剛確診時還有相對良好的思考與行動能力,此時可先作財產作信託,財產由受託人看著,有時候是銀行,訂定信託契約,未來可定期付費給安養機構;不動產的部分則建議作「預告登記」,地政事務所註記後,未來萬一有不肖者要辦移轉或設定抵押,就會通知當初辦理登記的請求人,「曾有看護把失智病患價值1300萬的房屋高價低賣,若當初有辦理預告登記,請求人就會先被通知,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

失智症隨著判斷力退化容易被詐騙金錢或盜領存款,牛湄湄建議可申請辦理「金融註記」,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頁下載申請書,以郵寄或臨櫃的方式向金融機關申請「不再申辦信用卡、貸款或擔任保證人」等業務。

當失智症進程發展至較嚴重時,則可適時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前者中,失智者不會因此喪失行為能力,只有重要法律行為如借貸、作保、財產處分等要經過輔助人同意,而後者則全權交由監護人,兩者都是保護財產的正式管道。

牛湄湄也提到,失智患者的家屬可作「善意的通知」,曾經有家屬用信函通知往來銀行,告訴銀行母親失智、附上診斷書,強調若有特殊提領情形請通知家屬,雖是非正式管道,但是未來若真的發生事情,在訴訟中,家屬可主張已有善意通知,銀行的注意義務應更高。(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