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跳脫法律界面的論述思維,那麼,回應於同志作為一項的整體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自然是更需要因勢利導於釋憲文解釋而來的大開大闔,以此觀之,少了對於「同志學」的圖像勾勒,逕自是不同立場觀點乃甚至於意識型態的拉扯想像,如此一來,自然無法去奢談『尊重-多元-包容-差異』的命題旨趣,就此而言,在戰略與戰術的不同攻防思維,『多元-差異』的整全多重認識理當是要優先於『尊重-包容』的道德性指稱,僅就學術社群之於所謂「同志學」的典範建構,這多少點明出來對於同志作為某種集體意涵的客觀現象,就其從變態到病態、樣態與常態;從有損、有礙、有助到有益;以及從絕對排斥到相對接納以迄於社會性包容與共融的演變歷程,台灣社會還是停留在民粹街頭式的動員型態,欠缺深邃與整體的同志書寫論述,更遑論於扣緊包括法律、藝術、戲劇、美學、哲學、宗教、心理、教育、社會、勞動、醫學、諮商、新聞、傳播、商業、地理等不同的學門範疇,藉此舖陳對於諸如自我概念、認同歷程、敘事生命、情慾創作、地理空間、倫理價值、身分標記、親密關係、諮商經驗、社會參與、運動集結、身體政治、文化產生、傳播管理、第三人效果、婚姻平權、人工生殖、家庭組成、勞動權益的整全多層關照。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