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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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於日昨作出釋字七四八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裡關於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是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正式宣告違憲,並且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以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倘若是屆時未完成立法或修法,同志則是可以依據民法規定逕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對此,關涉到民法同婚有違憲一事的延伸性思考,顯然不在於單純違憲與否的憲法層次,而是有其糾結民俗、民德與法律抑或是社會、宗教、文化與時代變遷而來的多重性論述。

概言之,第七四八號釋憲文的解釋,固然是從憲法的最高層級以進行結構性的解套,但是,相與衍生的配套措施及其衝擊影響,這也會是後續考察的針砭所在;連帶地,聚焦點也就不全然只是侷限在相關法條的通盤性修法、親屬篇專章的另行處理抑或是另外創制的專法對應,而是該項憲法層級的釋憲文解套,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事?可以解決的範疇程度為何?以及又會誘發出來那些預期與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intended & unintended consequences)?以此觀之,從同志到同婚與同權的串聯鑲箝,就不單單只是比照於異性人身對待的同性婚姻登記,亦隱含從婚姻形式到家庭制度變革的多重面向,特別是同志兩造的配偶以延展到二代抑或是跨代之間的人倫關係與權利義務?准此,嫁接在從憲法到民法等等的法律範疇,那麼,程序正義之於實質正義的比例衡平,終究不是法律手段就可一刀加以切割,換言之,後續民俗與民德等等文化的新構與涵化,這才是社會變革工程的挑戰所在,否則,二年之後下下之策的逕為婚登,這絕非是致力於同權追求的關懷所在!

事實上,跳脫法律界面的論述思維,那麼,回應於同志作為一項的整體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自然是更需要因勢利導於釋憲文解釋而來的大開大闔,以此觀之,少了對於「同志學」的圖像勾勒,逕自是不同立場觀點乃甚至於意識型態的拉扯想像,如此一來,自然無法去奢談『尊重-多元-包容-差異』的命題旨趣,就此而言,在戰略與戰術的不同攻防思維,『多元-差異』的整全多重認識理當是要優先於『尊重-包容』的道德性指稱,僅就學術社群之於所謂「同志學」的典範建構,這多少點明出來對於同志作為某種集體意涵的客觀現象,就其從變態到病態、樣態與常態;從有損、有礙、有助到有益;以及從絕對排斥到相對接納以迄於社會性包容與共融的演變歷程,台灣社會還是停留在民粹街頭式的動員型態,欠缺深邃與整體的同志書寫論述,更遑論於扣緊包括法律、藝術、戲劇、美學、哲學、宗教、心理、教育、社會、勞動、醫學、諮商、新聞、傳播、商業、地理等不同的學門範疇,藉此舖陳對於諸如自我概念、認同歷程、敘事生命、情慾創作、地理空間、倫理價值、身分標記、親密關係、諮商經驗、社會參與、運動集結、身體政治、文化產生、傳播管理、第三人效果、婚姻平權、人工生殖、家庭組成、勞動權益的整全多層關照。

總之,標舉『有志一同以追求愛』的定調主軸,那麼,第七四八號釋憲文的解釋,就不是一項成敗與否的對立面,而是一種創造性轉化的變革工程,宜要有鋪天蓋地的認知基模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