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今在廉政署召開,討論的是家事律師賴芳玉,以及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注重的兒少及性別相關議題,預計討論修正刑法通姦罪、墮胎罪,以及修正刑法有關未成年人間的性行為。

紀惠容提案指出,勵馨基金會在2016年進行了「兩小無猜事件處遇執行之跨國分析比較」研究,參考美國三州的法律及瑞典的實務做法,雖然都訂有性自主年齡及嚴謹的法律,但為了避免未成年人輕易入罪而有不同的因應方式。

美國華盛頓州採「年齡差距條款(age gap provisions)」,在一定年齡差距內直接排除刑責(2-4歲,依照不同年齡會有不同的年齡差距,原則是年紀愈小,年齡差距也愈小);佛羅里達州、紐約州則透過「羅密歐與茱麗葉法(Romeo and Juliet laws)」,用年齡相近做為積極抗辯的理由,可減輕其刑,並免於被公告;瑞典則依專業評估,如雙方成熟度夠,年齡差距又不大,檢察官可以直接放棄起訴。

紀惠容表示,以上年齡差距條款是認知到,年齡相近的未成年人雙方比較不會因為權力關係造成強迫與剝削,因此若雙方年齡差距不大,且處於較為平等、無懸殊權力差距的關係,法律就不會過度介入;但相反的,如果是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具有權勢關係的性交(如師生、家內)或對兒少強制性性行為則會積極介入。

因此在未成年人間性行為是否為合意的判斷更需要充分的性教育來提升未成年人的區辨意識,主動揭露;網絡專業人員也應該具有專業評估能力,以未成年人為主體來衡量法規適用的合宜性,我們認為教育輔導會比刑法介入更有長遠效益。

紀惠容參考國外立法,提案「修正刑法227之一」,第一方案是考慮引進美國的年齡差距方式,將一定年齡差距內的兩小無猜當事人予以不罰或除罪;將原本「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改為「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年齡差距在3歲以內者,不罰。」她表示,使用「3歲」的差距是參考我國現行學制。

第二方案是直接「除罪化」,在刑法227條的構成要件中增加年齡差距,如「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且年齡大於被害人3歲以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在刑法第227條增加第6項「未滿18歲之人且年齡差距在3歲以內者,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本次開會也預計討論,研議司法院跨廳會成立兒少及性別友善委員會、優先編列兒少保護預算、通盤檢討兒虐防治政策、警政署提請修法授權警察機關拘捕剪斷電子腳鐐逃犯、性侵害被害人訴訟參與權。

另外針對「非行少年」議題,討論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應歸屬法務部矯正署或教育部、評估少年輔育院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通盤檢討少年在相關機構執行內容及輔導方法,暨各行政部門配合,兼完善復歸社會建制、依收受兒少類型訂定不同之安置輔導機構設置及人力,改善受機構式處遇女性、少年之處遇平等性、施用毒品兒少司法處遇改良之可行性、監獄行刑法第3條第3項關於少年完成矯正學校之年齡爭議、研議兒少在司法程序特殊性,提供必要保護與協助。(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