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再設計(Job Accommodation)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的實施最早是窺見於1973年<美國復健法>第503、504節,用以規定接受政府經費補助的僱主應為其身心障礙員工改善工作環境,該項工作環境的改善可視為職務再設計,至於,台灣社會的職務再設計一詞,字面上係引自日本的官方文獻,惟字義上則是較為接近美國身心障礙法案所訂定工作環境改善(job accommodation)的涵義,其範圍遠大於job redesign(強調工作內涵調整)字面上的狹隘意義。
台灣最早具有「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精神的服務,應可追溯至1985年由台灣省政府社會處辦理的身心障礙者福利工廠業務,當時的身心障礙者福利工場,係指由政府補助民間事業機構有關身障者所需之生產設備、宿舍、盥洗設施、斜坡道等等的經費補助,藉以鼓勵擁有較理想的設施設備之後,能夠多僱用身心障礙者;1994年,勞委會職訓局開辦所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的獎勵計劃,對已提供身障者改善工作環境的績優僱用,給予獎勵金以示鼓勵,此乃是台灣第一個正式對「提供身心障礙者改善工作環境服務」,給予直接回饋的計畫。
最後,2009年所推動的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修正規定,對於身障者職務再設計的項目如下: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指為增加、維持、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能 力之輔助器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指為改善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所提供身心障礙者必要之工作協助,包括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等。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包括: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六)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
延伸概念: 輔具、工作環境改善、職業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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