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有鑑於世界各國的主要城市為反恐與治安的需求而廣設監視器,相信可以達到犯罪防治,亦有助於追蹤罪犯,然而,我國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自2013年3月起開始,使用「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並在全市11,500處符合治安要點的地方,配置有13,699套各式攝影監視系統以作為守護市民安全及保障治安,對此,在這裡宜進一步思考的乃是以治安偵防、預防犯罪或嚇阻犯罪等理由,在全市公領域的區域例如各里辦公室、社區巷弄與公共場所等,廣泛設置的所謂CCTV(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閉路電視系統),是否會侵害到人民的隱私權?而國家公權力是否會因此無限上綱亦或是須符合相關的比例原則?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全球約20%的閉路監視器是位於英國,根據英國安控產業協會(BSIA)的數據顯示,約有600萬台監視器時時監控著英國人民,自2014年起,英國警察也開始配置隨身型攝影機,以便於在值勤時蒐集更多證據,英國倫敦都市警部(Metropolitan Police Service)總監Bernard Hogan-Howe2015年3月7日認為,英國需要設置更多閉路監視器,各家戶及私人企業都應該自行裝設監視器,協助辨識及追捕罪犯,當然此一說法自然是引起人權團體的反彈並認為,增加監視器的數目只會助長監控文化,進而會將大眾轉化為警制的延伸,無疑地,關乎到人權或隱私權的維護,民眾疑慮的部分包括有:是否錄影資料在<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規定不夠嚴謹或是人為的因素而造成人民與國家公權力資訊不對等,以至於造成人民活在被監控的陰影恐懼裡,抑或是廣泛運用這些的CCVT,是否就真正能夠達到減少犯罪效果?

順此論述思考,那麼,對於警檢為了保全犯罪事證,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執行搜索、扣押錄影資料,是否也會對人民的基本人權,像是隱私權、肖像權、資訊自主權等造成干涉?以及是否違背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至於,裝設CCTV之法律依據及什麼人有權限去調閱監視錄影帶或規定範圍,皆有待商榷。事實上,隱私意指的是個人在自己個人領域的事務,此個人領域是公眾不得入侵的領域,因此,隱私權即是所謂對個人領域事務的控制,這部分當可從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檢視;連帶地,所謂的比例原則包括有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以及過度禁止原則等三個概念,就此而言,CCTV的相繼設置,若是太過於泛濫或無明確規定其調閱權限和範圍,即有可能會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及比例原則之規定,進而對人民的隱私權造成侵害。

再則,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規定警察機關裝置監視器之相關規定:在裝設符合法律要件及設置必要性的監視器並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所保障人民自由權利,因此,如何在不違背比例原則底下,有限制及法律規範的設立監視器,且妥善保管相關資料,使其不被濫用,此仍涉及到人為的操作因素,亦即,必須在干預人民自由以及維護犯罪偵查,以讓這兩者之間取得一定的衡平,並且不得違背憲法對於人民隱私權的保障。總之,CCTV所帶來的邊際效應,依情境預防理論,加強自我防衛與強化標的物,並且避免落入被害情境是有其效果,雖然,目前相關的法規尚有不夠嚴謹之處,亦有可能會造成CCTV之設置過於氾濫或是執政者不當使用,不過,會能載舟亦可覆舟的CCTV,擺盪在遏阻與預防犯罪以及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之間,更是胥賴執法者謹慎合法使用所謂的CCTV,以達到多方共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