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

關於立法院院會在2016年7月12日以45票對9票,經二讀通過提案,正式廢止施行於1954年所制定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也於當年的7月14日立即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要求內政部不得作成廢止紅十字會人民團體立案登記及廢棄紅會法人資格或命紅會解散之行政處分,亦不得許可紅十字會以外之人設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或其他含有或近似「紅十字」 之名稱及標誌之組織,4月27日已完成言詞辯論,將於5月25日宣判。

對此,紅會表示「台灣是第一個廢除紅十字會專法的國家。」,廢除專法有否定紅十字會法人資格之虞,而且是無異議拒絕適用日內瓦公約規範,進而剝奪紅十字會依公約應有的特殊地位以及「紅十字」名稱、標誌專用權,也就是說,不僅是紅十字會國際地位受到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並且牴觸憲法第23條揭示的『比例原則』以及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除此之外,紅十字會也正式提出聲請釋憲。

所謂標舉『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以廢除專法,畢竟,在專法廢止之前,倘若是遇重大災難,紅十字會可直接向國際紅十字總會募集物資,但是,專法廢止後,除使原組織難以運作外,亦使受紅十字會援助的國內、外受援者權益受損,另外,面對募款除了紅十字會須先向衛福部申請公益勸募,通過後才能向國際募資,多少會影響救災效率外,尤有進者,在民間,許多民眾誤以為「紅十字會倒了」,造成紅十字會捐款數字急速下滑。

實際上,因為天災與人禍的風險事故,成就了紅會提供救援與救災工作的介入契機,但是,無論是與國際紅十字組織的世界接軌抑或是納入國家機器管理所量身訂製的相關專法(包括<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管理條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施行細則>等),紅會亦無法全然擺脫過度的政治性,乃甚至於淪為某種政治性服務的媒介工具,如此一來,2016年二次政黨輪替之後對於紅會所施加的政治性壓迫,這又何嘗不是交錯於某種政治正確與政治不正確所出現的一項預期之中的發展後果(intended consequences)。冀此,從<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的廢除及其「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的後續發展來看,點明出來該項專法的存續,實乃有其不同命題的論述立場,這其中包括:

(1)從國際組織到人民團體;
(2)從特定時空到公民社會;
(3)從統合主義到民主政治;
(4)從轉型正義到正當程序;
(5)從特權專法到一般規約;
(6)從聲請釋憲到依法行政;
(7)從統獨之爭到回歸正軌;
(8)從適度修法到廢止專法;
(9)從官方色彩到公益屬性;
(10)從萬年會長到選舉產生;
(11)從帝王條款到勸募條例;
(12)從賑災經費到行管費用;
(13)從合法適切到社會正當;
(14)從事後的災難重建到事前的救生訓練;
(15)從人道式救助工作到專業型救災團體;
(16)從慈善作為到人道關懷與嫌疑犯遣送。

最後,要如何扣緊針對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之於認知基模而來的觀念充權和機會教育,這才是該項紅會議題現象的論述真義所在,否則,存廢的來去之間盡是諸多的『政治性』,自然是無法還原非營利組織與非政府組織作為某種公民社會中介力量的多重意義!誠然,組織的變革不見得是直接攸關到政治競技場上的權力再分配,理應是有生命與機運所在,任何一項的措施都可以在未來的發展上產生加值與創價的效用,倘若只不過是為了面對政治正確的新需求,而必須要重新配置資源,這將會是一種被動、消費、耗損以及消極的組織變革,以此觀之,晚近該項的『紅會化效應』,業已鋪天蓋地於包括婦聯會或救國團等等單一政黨的外圍組織,並且進行所謂轉型正義的重大變革,就此而言,諸如『後紅十字會』、『後婦聯會』抑或是『後救國團』等等的變革工程,這將會是用以檢視該項紅會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換言之,從合法性、適法性到正當性以迄於從政治型非政府組織演進到公益型非營利組織,此一漫長的社會變革工程,才正要開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