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俊帆
(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相關問題如下:
1.「社會工作的特定對象,使用「服務」或「照顧」來描述特定的關係,並不妥
當」。那如何使用一個更妥適用詞 ? 是否有中西文化用詞轉譯之差異 ?
2.「社工的低薪或是低職業地位,反應了福利國家作為生產體制一部份的財政赤
字問題」。其中這「反應」的論述,或許可以再思考 ?
3.「總之,考量社工在案量的合理性、社工領域的整個薪資狀況以及專業成長的
培力機制,對解決社工低薪問題來說,都只是緣木求魚」、「社工需要的是整
體社會作其後盾,首要乃是在於破除「就業社會」的困境(方法有很多,近
日最著名的是無條件基本所得方案UBI)」。如果實行UBI,是否有可能為解決
A問題,而衍生了B問題 ?目前各國大多為小區域實驗,是否可行似乎還是
再多方考量?

條理回覆:
1.服務或照顧的爭辯,從障礙研究中,關於障礙獨立生活的文獻,可以得知,障礙者不認為自己受到服務或者照顧,因為這表明了他們就是缺乏自主性和尊嚴,因此,目前我認為最中立的(雙方都能接受的)用詞,就是服務提供者和服務使用者,至於,障礙生活獨立運動要用「福利消費者」一詞,我認為太過了。當然,從比較反思性的障礙政策研究文獻可以知道,障礙者強調獨立與自主,剛好和「就業社會」所強調的自主性、獨立等概念不謀而合,這也和UK脈絡下的個人化風險的福利原則剛好對應,導致了當代(二戰之後)障礙政策的兩難和吊詭。

2.財政赤字的問題沒有導致福利國家的撤退,至少,在OECD各國歷年的福利預算和實際支出都能看出擴張的趨勢,所以,福利國家的撤退主要表現在:A.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歷史總是不斷循環,今天的財政問題,加上右派社群主義者的道德論述,讓我們重新回到UK脈絡下的1834濟貧法修正法則,即去除院外救濟制度,基本上就是今天的工作福利workfare,或者是有工作才有福利work to welfare);B.私有化,並非指現在的福利服務外包,服務外包乃是私有化之後的下一步,這裡的私有化指的是柴契爾推動的自有住宅化政策,從徹底財產化著手,導出一個只有個人,沒有社會的英國社會,之後就算工黨(聯合政府)執政也是無力回天,例如所謂的「大社會策略」,基本上就是「沒有社會的大策略」,而把所有公眾事務都推向「社區」;C.所以,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就是在這個脈絡下建立起來的,從障礙研究發展的角度來說,這同時搭上英美國家1970年代的「去機構化」運動,而讓障礙者趨之若鶩(也讓臺灣的障礙研究者瘋狂著迷於社區照顧,但通常沒注意到,那是在右派執政下搞出來的政策工具,臺灣一堆社區照顧迷和北歐迷都有這種「機構versus社區」迷失,但往往忽略了臺灣並沒有大規模的機構化時代),因此,社區照顧搭上了 all in cash, no service的小政府風潮,所有的服務都外包給民間單位了,這樣的外包形式,後來又搭上了「新公共管理主義」,原本立意良善(樽節開支,重視政策的效能),但是,慢慢地手段取代了目的,使得(至少有幾篇文獻是探討北歐的狀況,注意喔,連我們心目中的北歐,都已經深陷Max Weber所謂的牢籠了)形式上的管理替代了「福利服務的初衷」。

要注意的是,前述a、b、c三項,都是在福利國家做為生產體制(的一部份)作為前提底下所開展出來的政策論述(以及相對應的理念),對此,國家必須一方面維持個人的私利(interests),另一方面也要維持整體社會的運作(common goods);同時,從權利的角度來看,必須捍衛從自然權利(例如人權)到社會權利(例如公民資格論述下的社會權)的保障,而在這些過程中,維持一個國家的生產力,成為資源分配與再分配的必要,這當中涉及到大概20-30年前,臺灣社會中的爭議論辯:「經濟優先、社福暫緩」。從社會中心論的發展角度來看,各種利益團體(包含資本家、公民團體等)的增生,大幅度地削弱了「發展型國家」的國家角色,但是,另一方面,從國家發展的角度來說,國家中心論者Theda Skocpol也提醒我們,在分析上,必須將國家當成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著重其國家自主性(以及之後由其他學者發展出來的「相對自主性」的分析概念)。在這當中所要論證的,就是在資本主義市場制度下,個人利益和公共善之間的調和,於是,同一個問題,在不同國家、不同的社會脈絡,以及各種不同的社會政治(包含政策論述),都給出了不同的答案。這相當鉅觀,但是,就業社會制度化了微觀面的個體之生命歷程,於是,我們都著重在各個年齡分層下去探討個人的社會地位(以及相對應的政策對象,例如幼兒托育、就業服務、長期照顧),當中落實最深的就是必須回應生產體制下的就業社會,於是,獲得一份有酬工作(paid work),是值得「被肯定的」。

思考的再深刻一點,就是把人的一生中的各個階段,粗糙地分成「獨立階段」和「依賴階段」,也把各種社會類屬(social categories)依照這樣的二分概念去區分(例如各種邊緣類屬,障礙者、女性、幼兒、老人家,都是依賴類屬,因為他們的產值薄弱,甚至只有耗損,沒有生產),所以,社工的低薪,除了一小部份牽涉到社工的性質之外,必須回到整體「就業社會」的脈絡去看,才能確診真正的病根(當然如果認為社工低薪是病灶的話)。

3.UBI只是Real Utopia的其中一種手段,但是,我們要先提出一個問題意識,也就是說,如果UBI和其他的方法(例如civil income、參與式預算等,請見Eric Wright的Real Utopia一書)都是手段,那目的是什麼,換言之,如果UBI是解方,那病根是什麼,至少就荷蘭搞UBI的大老 Philippe Van Parijs來說,這是左右兩邊都能認同的一種抵抗「就業社會」所帶來的「不能忍受的不平等問題」,而且企圖解決John Rawls留下的正義論尾巴(這條尾巴是:什麼樣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然而,經濟不平等的結果何時成為不能忍受、且不合理的呢?特別是皮凱提的21世紀資本論所說,經濟不平等最終導致了政治和社會的不平等,來自於資本利得和薪資利得的差距,所以,UBI從經濟不平等下手(這部份有別於John Rawls 2001年<重述正義>一書的解決方案POD,資產所有民主制),企圖導向政治和社會平等的結果,而且,UBI具有前瞻性,除了解決不平等問題,同時也企圖解決貧窮(John Rawls認為貧窮是合理的)和失業(未來是機器人生產)的問題。

所以,我們要先釐清楚UBI的理論來源,之後再來談政策落實及其政策效果的陷阱,所有的政策都是如此,我們熟悉的社會救助或保險,在西方脈絡下剛開始時,也是一種積極的社會創新,現在最為消極的保守政策,在那時的當下,卻往往是最激進的,每一種政策都有得利者,也會有反對者,如果不去涉及政治語義的話,那麼,我想,社工低薪的問題,非常適合用Real Utopia裡面的各種政策手段來討論,不限於UBI,因為,不管當代的政策如何設計,只要我們還在「就業社會餘孽下的民主困境」,那就無解。只有跳出這個框限,才可能有討論的餘地,當然,要倒掉洗澡水,不必然連澡盆裡的嬰兒一起倒掉吧! 就業社會反動,不必然要重塑另一種截然不同的社會經濟體制,而使出革命的手段。UBI在這種討論下,孕育而生。

當然,馬克思說:黑格爾告訴我們,歷史將一再重演,第一次是悲劇,第二次之後就是鬧劇了,陷阱之外,或許是另一個陷阱,Who kno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