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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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為了有效降低酒駕肇事的比例,從今年(2017年)的三月起酒駕的累犯,除了講習的時數要加以延長之外,還要到民間基金會參加所謂的生命體驗課程,至於,到目前為止的實施結果,卻是有超過六成以上的酒駕累犯,並沒有完成生命體驗課程的基本規定,這些人除了是要面臨到新台幣1,800元的罰款外,倘若半年之內還是沒有補課的話,則是要吊扣駕照半年,對此,相與關聯的延伸性思考,實有其進一步深究的必要。

基本上,對於酒後的駕駛行為,總是在駕駛本人、罰款金額、人身自由、共犯連坐及其後果代價上多所規範,藉以設置停損點的可能戕害,只不過,層出不窮而來的酒駕行徑,這又何嘗不是指涉出來關乎到酒駕一事,已然集結成為某種客觀的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就此而言,想方設法在表相的行為端上多所懲戒與裁罰,徒以增加的僅是個人成本、家庭成本與社會成本的耗損,如此一來,要如何藉由行為端以向前串聯到態度端與認知端的貫通性思考,那麼,認知行為的透視觀點似乎也點明出來相迎於酒駕一役的對抗情事,認知教育與態度調整及其行為導引,這三者同屬重要且必須相互搭配,也就是說,扣緊認知基模而來之心靈結構的模塑工程,指陳出來上述所嫁接的生命體驗課程,宜是要有分階分段與分時分程的總體擘劃,這是因為其所對應的標地人口雖然危險等級偏高的累犯酒駕者,但是,從初犯到累犯甚或是慣犯,相與關聯的演變歷程,著實說明了對抗酒駕一事,乃是一條漫漫長夜的不歸路。

事實上,關於超過六成以上的酒駕累犯並沒有完備生命體驗課程的基本要求,這多少突顯出來祭之於生命體驗的現場感官教育,這還是有它的商榷之處,這是因為欠缺包括酒駕者的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類別、社經地位、人際關係、社會資本與司法懲戒及其抑制效果等等探勘技術的大數據分析,如此一來,想當然耳逕自施以加重懲處的代價成本,藉以覬覦可能的改變效益,自然是會造成勞民傷財的多方共輸結局,簡言之,倘若該項的生命體驗課程的確是能夠達到感官刺激的遏止作用,那麼,實施的人口族群反倒應該是初犯的酒駕者,至於,屬於累犯或慣犯性質的酒駕者,則是應該朝向藥物與心理之療的方向,藉此正視此一病態徵兆的酒駕行為;連帶地,即使強制規定所謂的生命體驗課程,但是,忽略了酒駕者本人的意願、能力以及結構性限制,這似乎也說明相關的懲罰機制,未能呼應或同理於此一酒駕族群的生活世界調性,如此一來,自然是會導致處罰歸處罰、上課歸上課,但是酒後照樣酒駕的突兀現象!

總之,預防性介入保護此一對的事,要如何嫁接在對的手段方法,那麼,包括司法工具背後的通情達理以及大數據的實徵資料佐證,突顯的乃是關涉到酒駕行為的防治之道,多少還是困陷在左支右絀的『無知之幕』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