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範幼兒園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的資格、權益、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立院並通過附帶決議,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未來在不同幼兒園服務時,「公幼年資可攜」。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於2012年1月1日施行,這項新法是根據「幼照法」制定,以保障教保服務人員的權益,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地位。

條文規定,公立幼兒園園長,原則上應由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教保員擔任;中央主管機關得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

條文並規定,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以及其他法律規定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新法對於公立幼兒園以契約進用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規定「其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立院通過附帶決議指出,為保障全國任職於公立幼兒園的3000多名契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服務權益,鼓勵資深者持續投入幼教服務工作,教育部應研擬相關辦法,准許契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轉換任職於不同公立幼兒園時,過往公立幼兒園年資得以累計,也就是「公幼年資可攜」。

附帶決議並指出,公立幼兒園以契約進用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相關遷調應與教師介聘於每年同時程辦理,以避免造成學期中因調動而更換教保服務人員。(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