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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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二則的時事新聞背後所糾結的共通意涵,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必要。

話說:無論是學生保險或是微型保險,都面臨到壽險業者均無投標意願的運作窘境,到最後公部門只能訴諸於道德勸說,而不至於讓政府機關的美意打了折扣,只不過,每年固定的行政作業,終究是要勇於面對結構性限制及其可能的通盤性檢討,這是因為:首先,學生保險與微型保險這兩者雖然係以「保險」為名,但是,兩者之間的概念內涵,還是存在異同之間的比較性對照,這其中的學生保險存有某種權利義務的對等關係,也就是說,奠基於納保繳費的大數法則,藉以讓學生人口族群在其生病或是遭遇意外傷害乃甚至死亡時,提供包括醫療、殘廢與身故等等的保險給付;至於,鄉鎮市所等等的基層單位藉由地方回饋金來支付保費的微型保險,實則是比較偏向於社會津貼(social allowance)的操作範疇,從而為全體的鄉民、鎮民或市民投保,藉以提供意外傷害或喪葬的保險理賠。

對此,學生保險似乎是朝向收取保險費藉以形成保險基金的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精神規劃,但是,一則包括正規、夜間部、補校抑或是在職生等等學生身分的取得往往過於寬鬆,再加上意外事故的保險給付門檻又相對偏低,如此一來,學生保險本身所被賦予的收支平衡及其財務風險控管,終究是抵擋不住商業保險之於納保精算原則、最大限度利潤以及最大程度經濟保障的相關提問,就此而言,除了強化對於65歲以上學生健康聲明的核保作業外,理應是要回歸到學生資格本身之分類分級的保險運作精神,換言之,學生意外事故的人身安全維護,實則是有它推動社會性保障但卻是採行商業保險運作原則之虞,如此一來,特意模糊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間的分殊差異,自然是讓所謂的人性誘因結構(incentive structure)與道德危險行徑(moral hazards),趁此油然而生甚至於引爆出更多的不堪;連帶地,雨露均霑的微型保險,更是需要去思索要如何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與社會津貼三者之間,以進行某種的和合互補,而非是『好康獲得免費給付』的政策性福利?

總之,所謂的保險,乃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特別是來自於經濟損失的風險控管,就此而言,學生保險之於不同屬性類別以及微型保險之於不同危險程度,在其尋求保險機制以用來減損或避險之際,那麼,相與衍生的權利義務、風險轉嫁、誠信原則、保險利益以及成本代價,就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