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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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有立委將提案修正現行的<勞基法>,藉此明定勞工的「工資」也應該要包含服務費、清潔費,以讓辛苦服務顧客的勞工,獲得應有的相對報酬,至於,相與衍伸出來的議題論述,實有其進一步的探究空間。

誠然,部分的餐飲業者早已將向顧客加收5%至10%的「服務費」,納入消費總金額的一部分,因此,倘若期待一線的服務人員獲得應該要有的小費,那麼,修法通過之後所直接回饋給員工的該筆服務費,自然就不會再課以營業稅,只不過,此一從單純內含於營業稅,再拉出來的另類薪資收入,就其課稅的公平性,還是有它的模糊空間,連帶而來的衍生性議題,也有待進一步的廓清,比如:標舉服務費、清潔費等等的小費,實則隱含的是業者對於員工的職前或在職教育訓練的內控機制,是否完備成熟?就此而言,顧客願意多給的額外支出,自然是有其一定程度的成本是要回歸給公司業者的人事總成本之中,就此而言,該筆小費理當是要有勞資兩造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連帶地,從以客為尊的貼心服務到糾紛客訴的善後處理,相與對應的諸多成本效益,其所要被突顯的自然是涵蓋公司之於員工、員工之於顧客以及顧客之於店家而來的內部行銷、互動行銷以及外銷行銷及其彼此之間的相互拉扯,甚或會有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滾動影響?

此外,藉由修法的手段來將服務費予以檯面透明化,這主要還是聚焦在結帳端的小費分配及其可能衍生的外部性問題,至於,從法律以還原回到民德或民俗,那麼,是否願意給小費以及能否強制規定服務費的收取,這使得所謂的『小費文化』自當是要賦予與時俱進的文明化進步內涵,以此觀之,要如何具實且有效地提升公共場域的用餐品質以及其應有的自律公民德行,這多少指陳出來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是在於小費的給或不給以及誰來收取或合理分配,而是要如何從顧客與服務生的互惠關係,以進一步地擴及到包括從非對稱性的餐廳、餐飲到特定性的餐桌、餐費或餐評,藉此進行綜融性的論述考察。冀此,當前被清楚標定收取的「服務費」,顯然還是有強迫繳交的不樂之捐可能?至於,標榜不會額外收取的服務費,固然可視為某種的市場區隔手段,但是,終究還是要將餐飲服務納入整體的消費環境當中,而是特意去強調小費的收取與否?准此,用餐及其客製流程化而來的消費財貨服務,其所駐留的印象何以豈止是單純的美食而已?

總而言之,立委的提案精神無非是在於讓優質服務的小費,得以名正言順而非是魚目混珠般地成為某種得變相加價的手段,但是,表象問題背後的深邃意涵,卻也點明出來台灣一地的飲食文化,多少還是侷限在來去之間的耗食消費,以至於忘掉主顧之間互為主體的服務品味或飲食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