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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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2017.2.17律師投書媒體以直指社工回捐薪資一文,中央主管機關的衛生福利部發布「衛生福利部重申嚴予禁止社工人員薪資回捐,積極維護社工權益」的新聞稿,只不過,相關的爭論議題,是否藉此獲得了結構性的解套,抑或是治絲愈棼於問題的更為複雜與糾纏,對此,該篇的新聞稿,就有通盤檢視的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新聞稿的第一段,做以下的立場陳述:"衛生福利部重申嚴予禁止接受政府委辦或補助單位有回捐薪資之情形,除請勞政單位加強勞檢外,將不定期進行查核,並要求委託計畫及契約明定相關社工人員勞動條件,另持續加強雇主及社會工作人員有關勞動法律專業知能訓練課程,以保障社會工作人員勞動權益。",冀此,相與衍生的議題現象,更是需要嚴肅看待,這其中包括有委辦或補助之於「私有化」(privatization)的名詞內涵及其操作性概念為何的根本提問?特別是擺盪在『共好夥伴』與『契約夥計』的天平兩端,那麼,相與對應的權利、權益、權力或權責關係,究竟有無符合比例原則或正當程序(due process)?而是逕自禁止受託單位有要求回捐薪資的不法情事出現?准此,在這裡的針砭意義乃是要需要去嚴肅看待包括承攬、雇傭或派遣等等有待廓清的該項私有化手段,而非是率然切割政府機關之於該項共犯結構的應負責任;連帶地,會同勞政單位進行所謂鋪天蓋地的勞動檢查之際,那麼,從政府機關到受託單位以及從受託單位到方案的聘僱員工,這彼此之間的對等關係,是否有其一體適用的內在性貫通,抑或已經是淪為『給不足、管太細』的公私威權、『不溝通、弱信任』的勞資對立以及『少同理、壓到底』之勞社敵對的彼此共輸下場!總之,新聞稿裡對於持續加強雇主及社工人員有關勞動法律的專業知能訓練課程,藉以保障社工的勞動權益,那麼,受託單位的權益保障為何,特別是政府機關在這些勞資糾紛裡的共擔責任為何?

其次,新聞稿的第二段,做以下進一步的立場陳述:"社會福利服務行業自87.7.1適用勞動基準法,社工回捐薪資問題是違反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全額給付規定,社工可勇於主張自身的合理權益,向當地勞工、社政主管機關申訴。另本部於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明訂專業服務費應覈實撥付,申請專業服務費之服務單位應依規定為受僱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以維護社工人員工作權益。",對此,倘若人群服務的社工適用於勞動基準法,那麼,政府機關裡辦理社政業務的相關人員,相關勞動權益的保障情形是否也要比照辦理?連帶地,設若社工回捐薪資已然是一項檯面上的潛規則抑或是集體意涵的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那麼,中央主管機關的回應就不應該只是要求受僱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藉此維護社工人員勞動權益的官方說法,而是該項依法行政的策進作為,更宜就<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進行與時俱變的修訂工程,特別是如何回應於受託單位合法、適宜的運作利基環境,就此而言,又何豈止是專業服務費有無覈實撥付,而是撥付不足及其專業服務費的委託經費合理與否的批判性思考,僅就應聘與離退的機制設計,那麼,攸關到資遣費一事的權責利害互動,政府機關是否可以置身事外於單純的標案委託或辦理一事,就可將事主轉換成為公親,特別是如何確切落實依約而行的經費撥款?

新聞稿的最後一段,做以下語重心長的立場陳述:"衛生福利部歷來極為重視社工人員相關權益,呼籲社會福利行業之雇主嚴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亦要求地方政府有關委託計畫及僱用契約應明列不得要求社工人員回捐等規定。未來將針對社工人員薪資結構研議更完善之經費補助規定,期藉由政府與民間的共同努力,逐步完備社會工作專業體制、提供社工人員合理的工作環境,以確保弱勢民眾之服務品質。",以此觀之,一方面關涉到社工人員合宜且友善之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的有效建構,又豈能只是限縮在薪資結構一途上,而是攸關到教訓考用、產官學研、人物金流、夠格適用以及制度性保障等等的命題思索,就此而言,在這裡的變革工程,理當不是侷限於禁止回捐或是覈實撥付等等的技術性操作,而是整個社會抑或是以使命自許的社工專業團體,願意去揭開人群服務的『潘朵拉』、『黑天鵝』與『後真相』,特別是那一種委曲求全的『認知基模』?

行文至此,無解、無奈和無力,心情沈澱的同時,更要告訴自己多一些的達觀以保有起心動念的人群服務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