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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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一對夫妻想要送養子出國求學,但是,在準備相關文件時才發現申請的戶籍資料除了有註記養父母姓名外,出生證明也必須註明親生父母,乃甚至會出現親生父母的名字,誠然,對於「養父母」作為一項不能說的祕密,實有它不同的論述觀點。

基本上,來自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章的相關規定,像是出生通報、媒合服務者之核定及規定、收出養之委託及評估義務、收出養之評估報告及法院認可要件、收養之最佳利益原則、收養關係之效力、收養關係之終止、收出養身分檔案之保存及保密以及無身分與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兒童之權益保障等,指稱出來台灣社會關乎到兒少身分權益的保障機制,已經因為成文化而有其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常態性運作,只不過,出收養一事所牽涉到諸多利益或利害關係,也不單單只是成人世界的喜怒哀樂,而是當轉換成為兒少悲歡離合之際,若干預期或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亦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這其中包括有:出養與收養的動機為何?而所謂個人系統、父母系統、家庭系統、社會系統及其時間系統的觀測指標,又要如回應於動態、歷程的出收養演變關係,特別是直指兒少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的關懷旨趣,誠然,遭逢不幸事件或負面消息而來的停損設置,這多少點明出來啟動出、收養運作流程之際,已然是讓出養的生父母、收養的法父母以及親生轉為領養的小孩,注定是要共同去走一條不同的人生道路。

就此而言,從支持、補充、保護或替代的關照視野,那麼,養父母照顧要如何鑲箝於親屬照顧、寄家照顧與機構照顧,而成為一種連續性的協力夥伴,以此觀之,親屬安置的照顧模式是有它布建規劃和觀念充權的必要;連帶地,類父母型態的寄養家庭,要如何讓供需之間的媒合輸送,展現出一定的運作能量,至於,最後一道防線的機構照顧,要如何培力於安置模式與管教知能,藉以減緩所潛藏不當互動的機構虐待,於此同時,對照於認可出收養而來的運作程序,那麼,扣緊從出養、試養、領養、收養抑或是退養的不同發展階段,關注點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於社工評估、法院認可、收養效力、關係終止、身分保存與保密等等的資格確認或身分認定,而是從出養到收養及其接踵而來的生活常規瑣事,要如何強化事件或程序告一段落之後,所應該要具足的後續追蹤及其相關的輔導協助,畢竟,涵蓋父母效能訓練、行為改變技巧在內的各種親職教育,是有它分類分級的處遇對策和服務措施,就此而言,同文同種的國人收養,就不僅止於日後養子女出國之際的養父母身分曝光,而是在關係確認的同時,是否有一套養父母及其收養子女之於彼此身分關係的認知基模教育和與時俱變的協助機制?

總之,「瞞了十幾年……夫妻送養子出國,文件險曝收養秘密」的標題,所告示的會是冰凍三尺的滾動效應,就此而言,身世的告知,要如何嫁接在什麼年齡、什麼時機以及什麼方式的整體性考量,否則,收養秘密的曝光,當只是用以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任何的掩蓋或遮蔽,都只是讓問題延緩或是更為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