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桃園市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結果分析委託方案
結案報告(2016)
全程計畫期間:自 105 年10 月至105 年12 月
計畫主持人:王順民
協同主持人:陳麗芬
研究員:賴俊帆
執行機關: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

摘 要
本研究以 2012 年‐2016 年8 月共3,399 筆「桃園市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分流三資料」進行基本資料、表達性需求、服務使用狀況,以及需求評估結果分析。

資料分析結果顯示:無論是表達性需要、使用服務狀況,或者是需求評估結果,可看出接受需求評估的障礙者,大多需要密集的照顧服務。另外,輔具服務也是在這三個分析項目中,高度被障礙者認為需要、使用比例,以及評定需要的服務項目。在高度需要照顧服務的結果下,也可以合理解釋在分流三的樣本中,障礙類別以第一類和多重障礙者為最多,佔了將近七成五;此外,就輔具服務的高使用比例與高評定需求來看,障礙類別的數量排序中,第七類以17.5%居於第三。

資料分析結果也顯示,3,399 筆樣本中,有將近六成五在接受評估當下,是居住於機構中,與此有關的,就是無主要照顧者的比例,佔了超過五成。因此,居住處所、障礙類別與程度,以及是否有主要照顧者這三項因素,大致上已能了解障礙者的表達性需要、使用服務狀況,或者是需求評估結果之趨勢。

2012 年啟用的障礙新制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包含:經過衛生及社政主管機關審查後獲得「身心障礙者」資格。在取得身心障礙資格後,將依據其表達性福利需求的類別,分為三種分流,以進行各種福利與服務使用資格的認定,包含分流一(行動不便者專用停車證或必要陪伴者等)、分流二(居家照顧及輔具服務)及分流三(個人照顧及家庭照顧者服務)。 若障礙者有屬分流三之需求,則進入以「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訪談表為主要評估工具的需求評估流程,進行服務「需求評估」、「服務標準連結」及「專業團隊審查」三個階段。然而,政策的制定與福利服務的落實,常因各種社會和政治因素導致落差。在本研究中,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障礙鑑定後的福利服務分流制度。換言之,身權法明定了許多「法定福利」,原用意在於確保以「權利論述」的政策基礎,卻因為人流、金流與物流的考量,落實於中央政府確立、地方政府執行的「全體鑑定」到「分流需評」,最後再到「分眾服務」的一連串流程。後果就是:以法定福利項目與分流制度框限了障礙者服務需要的想像;同時,落入分流一和二者,不經需評即可取得福利資源。

學理上,新制鑑定後,應不論分流都需經需求評估;實務上,因各項因素導致僅有分流三接受需評。分流歸類的落差來自身心障礙總體人口群內部的異質性;但同時也顯現了分流後三個群體之間的多樣性。這是未來地方政府在釐清行政範圍內,身心障礙人口統計與需要整體輪廓之重要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