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根據媒體報導2015年之際,有一名黃姓女子被妹妹的前男友,跟蹤騷擾長達六年之久,事實上,近年來類似跟蹤騷擾的事件,總是屢見不鮮出現在時事新聞的報導中,而來自於現代婦女基金會統計更是指出:台灣16~24歲的女性,每八人就有一人有過曾經被跟蹤或騷擾的經驗,但卻是無法可管而束手無策,因此,立委與該基金會主張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藉以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本事件值得深思的乃是對於跟踨、騷擾等等的操作定義及其執行防制令的成效問題?

近來恐怖情人、分手暴力事件頻傳,為了落實防止親密關係暴力,藉以確保被害人的身心安全,2016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民事保護令規定,已經是將親密關係納入保護對象,增列所謂的防止恐怖情人條款,亦即,將非家庭成員或未同居之親密伴侶納入家暴法的保護範圍,反觀,在兩性關係中常遇到一方有意、對方卻無心時,被害人須面對加害人無止盡、如影隨形且不預警的跟踨和騷擾,以致於造成其與周遭親友身體、心理、生活與工作等,有傷害的威脅或精神上的折磨,但是,現行的法律對「跟追」雖有相關的規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也僅處於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處罰偏輕,恐怕是無法達到嚇阻的保護效果。

相形之下的美、英、德等各國皆制訂反跟蹤法,保障免於跟蹤暴力所帶來的恐懼與威脅,亞洲國家的日本則是在2000年立法完成纏擾防治法,適用對象為男女朋友及其他非家屬關係之人,對此,「跟蹤」一詞,英文字為stalking,意指悄悄跟蹤、伏擊獵物,出現在日常生活當中,加害人則會有持續跟蹤、潛近、騷擾、威脅等行為,迫使被害人時時刻刻都是處於恐懼的心理陰影下,如此一來,生活起居受到嚴重的干擾,自然是不在話下,甚或會對被害人帶來致命的人深安危,例如2016年5月,在日本發生偶像冨田真由遭到男粉絲跟蹤騷擾的殺害事件,嚴重地侵犯個人的尊嚴與隱私,造成被害人生活在莫名恐懼之中。

再者,目前立法院研擬中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對於跟蹤與騷擾行為的認定問題,是可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以及日本纏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態樣,例如: 1.尾隨、跟蹤;2.監視、通知;3.要求交往;4.粗暴的言行;5.連續無聲電話及傳真;6.妨害名譽;7.寄送排泄物;以及8.性騷擾等行徑,不過,被害人須負舉證之責任和搜集相關的證據。

最後,此類案件縱使警察、司法機關受理成案,觀乎草案中的警告命令制度,規定警察機關『得』依職權或被騷擾者申請,以核發警告命令,藉此即時地制止相對人的跟蹤騷擾行為;除此之外,也要規劃制定類似民事保護令的「防制令」制度,以避免被害人持續遭受到相對人的跟蹤或騷擾,至於,以上二種制度是否能真正抑止跟踨騷擾,這似乎也指陳出來對於家暴案件保護令執行成效的基本反省?當然,倘若是另從犯罪被害防治的政策思考出發,那麼,由警察登錄被害人資訊並且設置緊急通報機制,以提供被害人緊急及時的相關救援,這或許可以避免悲劇一再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