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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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衛生福利部擬修<藥事法>,倘若經立法院通過的話,那麼,過去民眾習慣到中藥房抓藥或是請中藥房代煎、代製成丹膏丸散之類的另類就醫行徑,均會被嚴格禁止。
基本上,從官方的角度來看,該項的修法用意主要是為了民眾自身的用藥安全,畢竟,對消費者來說,丸散膏丹之類的本身就是一種藥品,因此,藉由GMP藥廠的把關,當可以對於藥品原料與過程進行所應該要有的監控,藉此確保藥品的安全品質,相形之下,倘若是開放給中藥鋪的技術士來作,藥品的安全性恐無法掌握,因此,站在政府的立場,未來民眾若有進補需求,可在市面上購買GMP藥廠的成藥,或是建議民眾先給中醫師診療後,再請醫師開方並請藥師製成不同劑型。准此,修法的目的乃是將二次製作的丸、散、膏、丹,視為是一帖濟世救人的良方藥劑,因此,扣緊從西醫而來的典範性思考,那麼,包括中藥技術士抑或是中醫等等的傳統醫療,終究是要統一江山於西方醫學的認知基模上,以至於不同醫療典範之間的緊張、衝突、對立,勢必是在所難免乃甚至於無助益於問題的真正解套。
事實上,該項修法的背後所糾結的認知架構,這會是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對此,補品是否等同於藥品?東方文化的保健觀念要如何嫁接在西方醫學的標準作業流程上?連帶地,訴諸於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修法行徑,是否地將風土民情的『民俗』(folkways)以及約定俗成的『民德』(mores),一併納入較為明確的規範內涵之內,藉此有效地提供一般民眾行為舉止所要依循或參照的各項生活規約?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指陳出來<藥事法>之於藥品之類的約制管理,是否更需要從日常生活的慣性作為切入,而是一味地訴求於強制霸凌的社會控制手段,畢竟,除了藥品或補品本身的製作品質和使用安全外,扣緊集體心理結叢的社會性歸因,這更是點明出來除卻購買GMP成藥的行為引導外,尚有態度微調和認知教育的配套性措施?
最後。上述的修法舉措,也要有預期或非預期後果的批判性思考,誠然,即使是西方醫療、科學醫學業已成為定於一尊的主流優勢,但是,包括傳統、民俗、宗教、藏傳、巫術等等超越理性的不同養生救命典範,只是再一次地說明:要如何在不同典範的學習或移植上,多一些海納百川的包容和尊重,事實上,此一超越與度脫而來的『超度』,理當是一項涵蓋行為超越、觀念超越、思想超越、知識超越、生命超越而來的追求真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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