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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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因應於公共托育中心供不應求的客觀事實,新北市政府預計從明年(2017年)元月起正式推動所謂的「公共托育合作聯盟」,如此一來,那些業經輔導後並且納入通過評鑑的私立托嬰中心和具保母證照的居家托育人員,將會提供像是安全空間獎勵金、特約醫護人員巡迴服務、公托中心親子館的專屬使用日、居托人員體檢和保險費用補助以及協力圈等等的額外協助,至於,倘若家長是將嬰兒送至送托聯盟合作的私托,每個月會有新台幣3,000元的補助,送托給合作保母每月也可補助新台幣2,000元,藉此減輕家長托育的經濟壓力。

基本上,對於各項公共政策的策進作為,理當要以『對的事-對的方法-對的團隊-對的時機及其對的結果』,作為審視的相關判准,就此而言,「公共托育合作聯盟」的構思推動,宜有它綜融以對的必要,這是因為:首先,關涉到未滿2歲嬰兒的托育服務,一方面有其從口碑取向、價格取向、便利取向到證照取向的分殊考量;至於,從家內托育的爺奶保母到家外或機構托育的證照保母以及專業保母,點明出來托育照顧作為某種補充性質的服務類型,就當有其擺盪在市場化、去商品化以及家戶化等等不同的評估機制,以此觀之,政府公權力意圖透過托育津貼的補貼機制,以善盡所謂托育公共化的國家責任,這一點是有它商榷議論之處,換言之,從私立托嬰中心到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抑或是居家式托育服務的布建設置,理當不只是類別型態上的彼此區隔,而是有其訴諸於生態環境、功能區隔、定價策略、補貼轉嫁、社會成本和嬰兒最佳利益與雙薪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通盤性檢視,就此而言,無論是中央或是地方政府均是扣緊以福利津貼手段(welfare allowance)為先的亮點政事,疑有過度窄化托育服務之於專職、專責、專人、專款與專業的相關提問。

事實上,新北市政府預計推動的「公共托育合作聯盟」,實則顯有回應於其它地方政府之於「一條龍托育服務」的狗尾續貂做法,如此一來,當僅有在津貼金額上的加碼以及擴充到包括業者在內的受益對象等等的追加動作,只不過,這是否有助益於托育服務的專業化、品管化以及人身安全化,在在還是需要有從需求評估到過程評估與結果評估等等的效益評估考量,以此觀之,從托育、保育到長照林林總總的亮點措施,政府還是欠缺一套基礎數據的分析研發機制?連帶地,無論是「一條龍托育服務」或「公共托育合作聯盟」,都有它必須要面對的結構性限制,這其中包括有從補助種類(托育補助、育兒津貼)、嬰幼兒年齡層(0-1歲、1-2歲、2-3歲、3-4歲、4-5歲、5-64歲)、服務場域(居家式托育、機構式托嬰中心、幼兒園)、父母勞動型態(雙薪家庭、父母一方未就業)、家庭社經水準(所得稅率超過20%家戶、未達20%一般戶、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補助對象(托父母、居托保母、托嬰中心)以及津貼金額(中央政府設算的基本款、地方政府加碼的補差額)等等不同的操弄手法和使力籌碼?

冀此,相迎於任期過半而來的連任勝選壓力,那麼,各項民粹式與津貼性的政策性福利,勢必會是接踵而來,特別是從未滿2歲延伸到6歲或是年紀更大的學童期以及從托嬰擴充到教保服務場域等等的加碼競價,如此一來,將更可窺見到地方財政階層化的加惡效應,就此而言,世代債務的財政加惡現象,已經是從中央政府逐步地蔓延到地方政府的亂開支票,而少了地方層級之公民社會的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