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媒體報導指出宜蘭縣政府有鑑於轄區內青少年吸毒問題日趨嚴重,打算設置全國首創的「毒癮少年住宿型學園」,協助戒治毒癮,以中途之家為概念,讓學生在學園完全拒絕毒品之後,再重回學校或社會,並已經向教育部提案爭取經費補助乙事,本事件思考將青少年與外界隔絕,就能真正杜絕毒品的誘惑嗎?這其中牽涉許多面向頗值得省思。

首先,從刑事政策立場,根據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內容:「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對此,宜蘭縣自行設置「毒癮少年住宿型學園」,是否與法令相違背?其強制力為何?目前毒品犯其刑期大部份皆3至6個月,造成監所人滿為患,但教化成效卻是『威嚇不足、教化無功、學好沒有、學壞剛好』。

再則,「毒癮少年住宿型學園」對吸毒少年意義在哪裡?將一群吸毒少年關在一起、互相討論那一個藥頭賣得比較划算?完全拒絕毒品的成效評估指標為何?是每天不斷驗尿,驗到檢測當天驗不出來為止還是要為期多久?畢竟,如果是沒有實益,其實就是一種的資源浪費;除此之外,「毒癮少年住宿型學園」會不會被外界更進一步標籤類別化,以至於將戒除毒癮人再從社會邊緣往外推?對此,Reckless社會控制理論早已指出:『外來的壓力』會與個人的社會結構有關,像是不佳的生活條件、低的教育程度、沒有特定的專長以及較差的經濟條件等,這些的催化因子,都會把一個人推向犯罪之路,也就是說,外力壓力源於個人結構性因素,它迫使一個人違反法律,至於,來自於個人緊張、失敗、自卑、內心衝突等等個人的『內在壓力』,這些因素也會把一個人推向犯罪,冀此,以上綜理毒癮少年其內、外在壓力的種種問題,乃是需要家庭、學校與社會各方面予以不同程度的支持力量,而非僅僅以隔絕的方式,來解決複雜的吸毒問題。

觀看他國的發展經驗,90年代曾是歐洲毒蟲之都的葡萄牙,在實施毒品除罪化之後,現今15年頭過去,毒品使用量下降了50%之多,該項將毒品除罪化並非是讓毒品合法化的權變措施,主要是幫助吸毒者公開取得適量需求、清理針頭,並透過警告、提醒和邀請方式將他們帶到戒毒所,藉此建立『吸毒者並非罪犯,只是生病了!』的新觀念,畢竟,吸毒者一旦上癮,那麼,其強烈的生理、心理依賴不是單靠意識就可全然有效控制,事實上,吸毒者在清醒的狀態下也有戒掉毒品的強烈意願,只不過,一旦毒癮發作,其痛苦的戒斷症狀就會迫使其依賴毒品以祈求解脫,因此,對於吸毒者,必須是要去翻轉將其視為病人的認知基模。

總之,毒品問題應該是要從犯罪問題轉為公共衛生的議題,而非單純以為設置「毒癮少年住宿型學園」,就能一舉解決少年的身心毒癮,當然,這也並非只是修法便能改變現狀,以此觀之,戒治所的教化功能、醫療人員的人力整合、相關的心理輔導協助、工作團隊的組成等,在在都需要完整配套的修正、改善,而非一味地將毒癮少年關起來,以為看不見就當作是事情沒有發生,卻不想實質解決問題的本身或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