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

 

依據立法院院會在今年(2016年)7月12日以45票對9票,經二讀通過提案,廢止施行於1954年所制定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隨之,總統府並於7月27日公布總統令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下簡稱為紅會)將回歸<人民團體法>的相關規範,同時,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亦表示,日後紅會的募款將依「公益勸募條例」管理。冀此,紅會總會則是基於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的規定與實務運作,確認紅會為政府依據日內瓦公約,正式認可並核准的戰時志願救濟團體、為代表中華民國唯一紅十字會,以及維持紅十字名稱及標誌的專用性,是實質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INGO),遂於7月14日立即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及聲請假處分,只不過,最高行政法院以立法院與內政部係以保留組織、廢除專法的方式處理,並沒有要廢紅會,因此,以沒有預防性被廢除危險之虞駁回該項的假處分聲請。

也就是說,針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不甚完備的部分,如<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係於1954年所制訂,而<公益勸募條例>則是於2006年才制定公布,紅會認為原本是可以採取「修正」的手段來加以改善,但是,執政當局卻是採取對法規範影響最重大的「廢止」手段,公然違背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的核心精神,等同於放棄國人在戰時接受人道救援的一線生機,明顯違反憲法第23條揭示的『比例原則』,對此,爾後國內將沒有任何法源,以防範紅十字名稱及標誌會被濫用,也不再是政府依照日內瓦公約正式認可並批准的戰時志願救濟團體,更不再是依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規定之唯一代表的紅十字會,如此一來,勢必會影響到紅會的國際受認可程度。

實際上,基於『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基本原則』中之統一(unity)原則,亦即,每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There can be only one Red Cross or one Red Crescent Society in any one country),因此,1949年遷台後至今,紅會被中國大陸改組後的「中國紅十字會」取代會籍,致使喪失國際紅十字組織的會員資格,也因為未獲國際紅十字會承認,在國際上自然是不具身分與地位,也就無從享其權利及其應盡之義務,因此,專法的廢除是要讓紅會回到正軌,只不過,此事件弔詭之處乃是:執政當局在廢紅會專法的同時,是否也考量到『國家主權』之政治實體的存在議題?抑或是因為1987年解嚴後的台灣,非營利組織如雨後春筍般地大量成立,而國際性社團或組織如扶輪社、獅子會及世界展望會等,在台灣的分支單位或會員組織,也沒有專法的保障,但是,仍然還是可以生存、發展?

尤有進者,歷經社會變遷與經濟發展,致使國內某些非營利組織(NPO)規模之大已然是不亞於紅會,其全球化的人群服務更已是兼具國際性(international),同時涵蓋具人道(humanity)、公正(impartiality)、中立(neutrality)、獨立(independence)、志願服務 (voluntary service)、統一(unity)以及普遍(universality)等原則,因此,包裹黨國主義的紅會理該是要卸下面具,真實以對「紅十字之父」Henry Dunant(亨利.杜南)於1863年創會的初衷,以共同維護人道的普世價值為其使命。

總之,究竟是長年在黨國主義的制度性保護下,政黨輪替竟成為紅會遭廢紅會專法的最後一根稻草? 抑或是長達超過一甲子之久,因為專法的金鐘罩而引發諸多公益責信爭議的作為,像是:紅會的財務,正是社會對其不信任的主因;再則,紅會的勸募只要經理事會通過即可以及會長與副會長連選得連任的無限任期等;連帶地,台灣智庫中心於6月21日所公布的民調結果:「在有關紅會專法議題上,約85.9%的受訪者認為應該廢除紅會專法,有70.9%的民眾認同紅會專法並無明確監督機制,將造成帳目不明。」以此觀之,紅會在面對質量俱變的社會認可、社會觀感以及社會信任,這已是不爭的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終究禁不起朝野各界輿論撻伐,而必須要回歸到<人民團體法>與<公益勸募條例>的相關規範,藉以提高監督密度,這才是最好的應變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