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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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為了強化台灣建築的居住安全,內政部將進行<建築法>的修法工程,界以要求30年以上的老屋於買賣交易時必須檢附健檢報告,當然,此一風向球所引來的震撼力道,卻是有它值得深究之處。

基本上,即使該項的發想構思已經考量到對於房市的可能干擾影響,而採行分階段的辦理方式,亦即,初步只選定供公眾使用或6層樓以上集合住宅辦理,但是,對的事及其對的方法手段與介入時機,在在點明出來諸多的可議之處,這是因為:首先,倘若依法辦理的該項規定,不會因為健檢不合格而限制房屋的買賣交易,那麼,明文規範的用意為何?換言之,如果是為了保障住宅安全的人身權益,那麼,因為無法通過健檢而禁止房屋的買賣,自當是實屬必要,順此邏輯來看,推動所謂的房屋的健檢,主要還是在於用以了解屋況本身的安全程度,而非直接和房屋的買賣掛勾在一起,如此一來,屋況本身的良窳,背後所直指的還是相關改善工程的配套措施,是否相應於該項的構思理念。

再則,落實在工具層次,那麼,關涉到房屋健檢的操作性概念,也有它進一步範定的必要,這其中包括:究竟是要將房屋的健檢拉高到從初步、詳細到全面的什麼樣層級?健檢的費用支付是否可以列入所得稅的扣抵項目?健檢結果本身的信任機制?不良屋況的改善措施?抑或成為加速都更的推動誘因?顯然,在這裡的論述思考,相當程度上,是要將人與住屋進行某種的切割,一方面,不良屋況及其與行為人、屋主或建造業者彼此之間的究責關係為何?至於,包括土壤液化、海砂建材、二次施工抑或是變更建造等等房屋品管的結構限制,對應於平均28年屋齡的集體現象,那麼,該項的房屋健檢舉措,背後所想要舖陳的就不只是所謂「安家固園計畫」的亮點政事,而是進一步突顯出來在涉及到人民權利義務的有關議題上,政府公權力究竟有無一套相對縝密的決策模式?以此觀之,構思發想曝光之後所委以老屋健檢跟買賣並沒有直接關係的切割手法,只是再一次點出思慮不周的決策思維,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總之,單純的老屋健檢,背後卻是糾結著諸多的動機後果,對此,無論是抗震或是打房的對峙兩造,這對於屋齡超過30年的老屋來說,屋況健檢的真義自然是要有維持、維修、維護的串聯性思考,畢竟,無論是住的安心或是買的放心,一方面,房屋的健檢是要有超越屋齡以回歸到土壤液化潛勢區的根本提問?另一方面則是住宅安全的權益議題,也應該要跟房地產的市場對價,進行某種的脫鉤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