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所謂的修復式正義實踐在刑事司法系統內的目的,乃係為了減少使用正式司法程序所造成雙方的多度傷害,藉此讓加害人明恥悔過、被害人獲得真誠道歉與賠償,而讓社會得以復歸祥和,因此,在2010年法務部將此修復平台設置在司法機構中的各地檢署內,透過既有的司法機構體制、檢察官、觀護人等為基礎,並且引進相關社會專業人士擔任修復式司法促進者,藉其專業及社會資源的相關背景,以達到修復式司法的成效。

法務部在2010年擇定八個地檢署以推行修復式司法試辦方案,2011年時則是全面地在各地檢署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迄今已逾5年,修復促進者從各地檢署初期人數約110位至今已超過300位之多,而執行績效自開辦迄104年6月止,各地檢署總計收案1,159件,開案998件,進入對話程序的有487件,進入對話後雙方達成協議的件數為347件,達成協議的比例占71%,由此可見每年進入修復式司法的案件正在陸續成長中,究其主要的原因乃是因為司法改革與加/被害者對於被理解及需求的提昇,而修復促進者在此過程中已成為了最主要的協調者,,不過,即便如此,修復促進者大多數係來自於民間專業人士,與現有司法體制有些不同的作法,因此,藉由修復促進者對其工作滿意度來觀測修復式司法執行的成效指標之一,以作為改善修復式司法執行的後續策進作為。

首先,因政府公部門的人力資源有限,為推動修復式司法政策,需召募法律、心理、社工、身心醫學及宗教家等專業背景的相關社會人士,借重其專業技能,以提供加/被害人中立性修復促進等服務,然而,針對這群具有不同專長背景的修復促進者們,要如何調整其專業技能以期能夠達到中立協調為主的修復促進行為,並且在微薄福利報酬底下,參與修復促進者的角色扮演,乃甚至於不受其本身專業倫理的影響,保持中立的立場,不偏袒加/被害人任何一方的質疑。

其次,有關工作滿意度方面,這對於促進者們的留任是具有顯著影響力,對此,如何藉由提昇修復促進者的工作滿意度,瞭解影響其持續投入、穩定奉獻、保持中立的影響因素,進而協助法務部或各地檢署能夠掌握修復促進者的管理要領;最後,探求修復式司法工作滿意情形及影響滿意度高低的因素,以找出促進者需求與改善的策略,分析降低工作壓力及其不滿指數的改善機制,藉以將負面的心理因素提昇轉化為正向導引,從中得到安定、滿意與認同,進而提昇修復式司法制度的效能與專業,以使修復促進者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及未來展望,並且得以喚起社會大眾更加瞭解修復式司法,共同來重視與關懷加/被害人間因犯罪案件所衍生修復關係的問題,以達復歸社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