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陳姓女騎士,好心載身心障礙者(腦中風)外出辦事,把車停在「殘障專用車位」,被警方以「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開單告發,吃下張1200元的罰單,女騎士非常不服,她認為,自己載的是殘障人士,怎麼不可以停殘障車位,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審理的法官認為,其所開並非身心障礙機車,又非緊急狀況,所以判女騎士敗訴。

女騎士在去年12月14日下午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友人外出,機車停在彰化市光復路與和平路交岔口的身心障礙專用車位。

不久,巡邏的員警發現,女騎士的機車非屬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56條第1項10款,佔用殘障車位,開罰1200元。

女騎士收到罰單後,怒不可遏,她覺得,自己服務身心障礙者,讓身心障礙者免於自己出入道路的危險,且該名身心障礙者也有身心障礙停車證件,「為什麼我不能停?」,「身心障礙人士都要靠人幫助,我是服務她,如果這張罰單開下去,豈不懲罰願意為殘障人士服務的人」。

判決書表示,女騎士所言都是事實,但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其立法的目的乃保證停車位是否為身心障礙者使用,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10款立法目的乃避免一般民眾濫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時事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