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有重大變革。今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正式將禁吃貓狗肉入法,否則將罰20至200萬元;同時,虐待動物者也提高罰則,從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0至100萬元,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0至200萬元,被稱為「小白條款」。

軍人虐待流浪犬小白致死,之前又有台大僑生虐待「大橘子」流浪貓事件,引發社會公憤,因而要求虐待動物應該提高罰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修正動保法第25條,確認不得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否則將處2年以下,併科罰金20至200萬元罰款,希望提高罰則遏止民眾刻意虐待動物情事。

農委會畜牧處表示,過去法官可能會依照法條的最低刑責判刑,現在把最低刑責提高,等於加重了刻意虐待動物者的處罰。

另外,去年也查獲高雄茄萣有人經營「羊肉爐」,但實際上卻賣狗肉事件,禁吃狗肉、貓肉也首度入動保法規範,動保法第12條修正,宰殺、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或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否則可罰20至200萬元。

農委會畜牧處副處長王忠恕表示,修法以後,不僅吃狗肉、吃貓肉不行,連持有犬貓屠體都違法。(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