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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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為了杜絕職場裡的各種性騷擾情形,有立委陳怡潔提案一舉增加現行<性騷擾防治法>的三倍罰鍰,亦即,對他人性騷擾者,將從現行最重新台幣10萬罰鍰,提高到最重處以新台幣30萬元罰鍰,連帶地,同時進一步提案要對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是其他身體隱私處行為者,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倘若是憑藉權勢利用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等狀況,對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犯性騷擾者,則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顯而易見的是無論罰鍰或刑責,都有它大幅的修正空間,至於,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現象,也是有待進一步的廓清,這是因為:

首先,根據資料統計顯示:以2014年為例,因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遭裁罰件數共計有153件,裁罰的總金額為2,885,000元,換言之,平均每案的裁罰金額僅為新台幣18,856元,位於裁罰區間的下限,如此一來,嚇阻效用自然是不高,因此,是有提高罰則的必要,只不過,從平均不到新台幣2萬元的裁罰金額,一舉增加到最高的30 萬元罰鍰,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至於,實際的裁罰金額是否也須回應於職場性騷擾之分類且分級的分殊考量?特別是關涉到性騷擾的通報求助、爭議調解、法律程序及其司法見解和裁決理由?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性騷擾的成案件數及其是否合乎比例,而是關乎到性騷擾歷程的無知之幕,究竟是需要那些配套的建置措施,藉此讓處於黑暗或灰暗的性騷擾情事,得以攤在陽光底下,以進行相對透明的人身檢驗?

畢竟,在職場裡所遭受到性騷擾,除卻依法辦理的正當程序外,亦有它糾結於民俗民德、權力結構、利害衝突以及人情世故等等的綜融考量,就此而言,理當是要藉由司法手段以尋求必要的公平對待,但是,來自於性別平權的機會教育和預防宣導,這又何嘗不是彰顯出來某種以男性為本的性別盲(Gender Blind)思考,如此一來,從性騷擾到性侵害抑或是性剝削,這就不只是一線之隔的人身安危,而是有它亟待破除的社會性別盲以及文化性別盲的整體思辨,也就是說,諸如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都當只是某種形式的不當舉措,背後所潛藏的性別意識(Gender Awareness),這才是問題的針砭所在,換言之,面對於可能遭逢性騷擾之虞的羅生門,那麼,性的覺察、覺醒與覺悟,理當是要有從加害到被害以及從異性到同性抑或是跨性而來的總體性關照!

總之,2006年2月5日開始實施的<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目的乃是為了補充<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不足,藉此擴大保護的領域,同時也讓民眾在工作場所、學校之外的公共空間遭受到性騷擾時,就可以藉由此法以獲得具體的人身保障,至於,從勞動職場到公共場所、從同事夥伴到一般外人以迄於從客觀事實到尊嚴受損等等的騷擾事情,點明出來:性騷擾的防治保護及其預防工作,還是有它加以拓展的進步空間和文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