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聰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研究生)

針對衛生福利部所提出的積極自立脫貧實施辦法,各個縣市政府勢必是要透過自行辦理或是和民間資源合作,協助低收及中低收入戶以積極自立脫貧,對此,從正面的角度來看,積極自立脫貧似乎是為中下階層的民眾,開創了一條向上能發展的可能途徑,從而脫離貧窮的循環,但是,就整體而言,這對於我國現行的低收以及中低收戶來說,是否有其真正的改變效果,顯然是還不足以論及立竿見影之效,而是要進一步思忖:低收戶和中低收戶是否真的可以透過該辦法之力,而得以脫離屬於貧窮的循環或複製?

就筆者過去投入家扶基金會在南台北家扶中心四年的「脫貧方案─青年自立釣竿計畫」執行經驗,該方案之執行對象為大專二年級以上的大專學生,共計41名,在其後追的相關資訊中,約僅有5名的可以足稱之為自立脫貧,這意味著個人的自立且家庭真正有能力脫離貧窮的循環,其比率為為12.1%,也就是說,大部分仍然還是屬於陷落在貧窮的循環當中,其個人以及家庭仍在貧窮圈內,甚至於仍在家扶的扶助系統之中,顯然,這樣的比例雖然有來自於生活環境、家庭狀態、社會氛圍、經濟環境等各項因素所交錯影響所產生的結果,但是,就以一個社會的縮影而言,此番經驗揭示:即使是參加了方案,但並不一定等同於脫貧,同樣這也陳述出來參加了方案的確是有機會可以取得脫貧的入場券,只是,接下來究竟是會坐到哪一個位置,這仍然還要端視後續的各項影響所產生的結果?

以社會救助的角度來看,積極自立脫貧似乎是一個協助家庭用以脫離貧困的利器之一,只不過,倘若是從執行方式或規劃運作的角度來思量,最直接的提問乃是:就現行有需要脫離貧困的70萬人來說,該方案可挹注的資源和服務人力從何而來?這不僅論及到社工人力,還包含諸如教育行政、勞動規劃、就業協助、職業訓練、區域產業等各項發展所需動員的社會資源,以此觀之,整體的配套措施顯然是未有明確的建置,亦即,15條之1所遵行的僅是社會救助法其中的一環,就如同低收戶依法每月可領取相對應的生活補助費一般,「脫貧」如果僅是依法行政的話,那麼,窮人或貧戶將只是一個在計算公式上的列計盤算,對此,「脫貧」是否需要跨越社會救助的狹隘思維,藉此建構一個屬於經濟發展、人文教育、價值體系、社會安全等網絡概念底下的大思考面向?

總之,貧窮,不僅僅是一種生活現況的呈顯,更是一種價值思維的創造和重建,雖說貧窮是最直接被轉嫁在經濟發展下的一項必然產物,但是,身處在貧窮循環之下的人,何嘗不是一種因應社會環境考驗下的習得無助感,藉著「社會救助」這塊浮木的載浮載沉,並且在諸多生活考驗或是人性道德的挑戰之下,成為了謀求生存的一項操作型定義,以此觀之,當貧窮已被深化為一種價值和思想之際,能否讓這股念力有所轉化,這或許唯有「教育」所帶來的智慧之泉,方能將這股念力以進行最實質的轉化!